厘清义秋坊(Cua Lo 镇)土地纠纷的对错

March 28, 2013 11:01

(Baonghean)-据黄氏清女士(家住库阿罗镇义秋坊和孝小区)反映,自2010年以来,有人就土地纠纷向其家人提起诉讼,而其家人并未参与其中。因此,库阿罗镇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为了弄清黄氏清女士反映的内容,我们前往当地进行了了解。

因流转合同发生土地纠纷。

Thanh 女士称,她不知道 Lieu 先生(即 Nguyen Van Lieu)住在荣市光忠坊第 10 区。此人因土地纠纷起诉了她的家人,她的家人现在住在门罗镇义秋坊和孝坊的花园里。但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1995 年,Nguyen Van Duong 先生(住在门罗镇义秋乡同庆)从 Tran Van Xuan 先生和 Hoang Thi Thanh 女士手中以 4000 万越南盾的价格购买了门罗镇养老院一块 240 平方米的土地。签订协议后,Duong 先生向 Xuan 先生和 Thanh 女士支付了 3000 万越南盾,并开了收据。在此期间,Nguyen Van Lieu 先生向 Duong 先生提出以 7000 万越南盾的价格买回这块地。 Lieu 先生通过 Duong 先生直接与 Xuan 先生和 Thanh 女士进行交易,并直接签署了购买承诺书。购买时,双方签署了文件,并在 Nghi Thu 公社人民委员会和 Cua Lo 镇土地办公室进行了认证。Lieu 先生方面代表 Duong 先生欠下 1000 万越南盾,并承诺在 Xuan 先生和 Thanh 女士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全额支付。Duong 先生、Xuan 先生和 Lieu 先生在 Ngo Sy Hong 先生和 Nguyen Quoc Ca 先生的见证下互相移交了土地。但到目前为止,当 Lieu 先生要求移交土地时,Thanh 女士并没有同意,因为她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而她的丈夫 Xuan 先生已经去世)。



谭女士指着目前有争议的土地。

与Thanh女士声称自己没有参与也不认识刘先生的说法相反,她证实了1995年5月22日转让住宅用地的承诺,内容是Xuan先生的家人和Thanh女士“承诺将住宅用地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Nguyen Van Lieu先生的家人。我将对所有文件负全部责任”是她丈夫Xuan先生做的记录。甚至连杨先生于1995年6月13日签署的土地转让文件上,也明确写着“我将从陈文春先生手中购买的土地移交给居住在荣市光忠坊的阮文辽先生”,陈先生也证实了这一点:“我是原地主陈文春,保证上述转让土地属实。如有错误,我将承担全部责任。边界线是正确的,如果有不足之处,我将全额赔偿杨先生,因为我转让了240平方米的土地,也就是我转让给杨先生的土地面积。” 清女士仍然确认这是陈先生的笔迹。

曾与宜秋乡人民委员会原副主席阮明珠先生直接合作,阮明珠先生此前证实了轩先生于1995年5月22日做出的土地转让承诺。阮明珠先生表示:“轩先生家人、Thanh女士和刘先生之间的土地转让是真实的。然而,不知何故,2004年10月25日,时任主席的阮明珠先生签署了一份确认书,确认该土地不存在争议,并申请了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4月,Thanh女士获得了门罗镇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针对库阿洛镇人民法院的错误


问题在于,Thanh女士提及,在审理此案时,Cua Lo镇人民法院存在多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据了解,省人民法院在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第30/2012/DSTP号判决书中指出:“诉状显示原告是刘先生,1995年5月22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承诺书载明受让人是阮文廖先生。法院并未要求原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而仅根据荣市光忠坊人民委员会的确认来判断受让人是刘先生还是阮文廖先生,这不足以作为依据。”

判决中判给刘先生的土地与Xuan先生和Thanh女士在1995年5月22日转让承诺中写的土地相比,边界不同,但尚未调查并明确解释为一个缺陷。黄氏清女士是本案被告,2012年3月28日缺席审理,但判决书宣称被告有权在一审判决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院必须参加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通知检察院参加审理,这是严重违反诉讼法的行为……基于上述理由,省人民法院决定受理Cua Lo镇人民检察院的上诉。撤销门罗镇人民法院2012年3月28日第11/2012/DSST号关于原告阮文廖先生(又名阮文廖)与被告黄氏清女士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门罗镇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因此,综合上述问题,尚不清楚黄氏清女士声称当前土地纠纷原告与其家人阮文廖先生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事实上,其丈夫阮文廖先生此前曾为阮文廖先生办理过土地过户手续。但除了清女士的供述前后矛盾外,值得注意的是,受让人阮文廖先生对办理过户手续也缺乏兴趣。上述原因导致了当前纠纷的发生。因此,门炉镇人民法院应在纠正前审错误的基础上,尽快开庭审理此案,厘清是非,确定宜秋坊、清女士家人及阮文廖先生在土地过户问题上的责任,不得让此事拖延下去。


文章及照片:Dang Ng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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