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按照义安供水有限公司形式登记合同的责任

January 14, 2016 10:21

(Baonghean)-研究了义安供水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与陈春光先生(荣市雄福坊荣福路)投诉时提交的与组织和个人交易的净水供应合同表格,并与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对比,发现其违反了规定,在此事中,工贸厅负有部分责任……

非法合同

虽然义安供水有限公司的供水服务合同是根据《民法》及其相关法令和通知制定的,其中包括政府2007年7月11日颁布的第117/2007/ND-CP号法令,该法令规范了清洁水的生产、供应和消费。然而,通过研究供水服务合同并与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比较,我们发现该合同存在违规行为。

Hợp đồng dịch vụ cấp nước số 012458/HĐ-DVCN giữa Công ty TNHH MTV cấp nước Nghệ An (ông Nguyễn Quang Duyên - Phó Giám đốc làm đại diện) với ông Trần Xuân Quang
供水服务合同编号 012458/HD-DVCN,由越南义安供水有限公司与 Tran Xuan Quang 先生签订

具体而言,根据义安供水有限公司(代表人为副总经理阮光轮先生)与陈春光先生签订的供水服务合同编号012458/HD-DVCN,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检查和安装水表,确保技术质量要求”。定期检查和测试水表,并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测试”(关于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第六条第二款e点)。同时,2007年7月11日政府第117/2007/ND-CP号法令第42条第三款关于清洁水的生产、供应和消费的规定和2008年1月2日建设部第01/2008/TT-BXD号通知第5节关于实施第117/2007/ND-CP号法令部分内容的规定:“供水单位负责与用水户连接点同步投资,包括水表”。

此外,《供水服务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了乙方的义务:“保护供水工程;保护已安装的管道、设备、水表……水表丢失或损坏时,应立即通知甲方。组织处理事故,及时修复泄漏和损坏。”(乙方权利义务部分第7条第2款d点)。

同时,第117/2007/ND-CP号法令第49条第4款明确规定:“用户有责任保护安装在其管理区域内的水表”;“供水单位有责任保护安装在用户管理区域外的水表”。而为明确水表保护责任,第117/2007/ND-CP号法令第41条对水表安装点作出了明确规定:“1.水表安装点可以确定在用户接入供水管网点之前、同时或之后,以方便水表的安装、管理、检查、记录和保护。2.水表安装点由供水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义安自来水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供水服务合同形式,逃避法律规定的供水商的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Ông Tràn Xuân Quang, công dân có đơn tố cáo Công ty TNHH MTV cấp nước Nghệ An
公民陈春光先生对义安供水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这是谁的责任?

为明确《消费者保护法》及政府于2011年11月27日颁布的第99/2011/ND-CP号法令(该法令细化并指导了《消费者保护法》若干条款的实施),2012年1月13日,越南政府总理颁布了第02/2012/QD-TTg号决定,其中列出了必须按格式登记合同的必需商品和服务。其中,家庭供水服务是必须按格式登记的9种商品和服务之一。根据第99号法令第9条,工业和贸易部是“在各省和直辖市范围内适用按格式和一般交易条件登记合同的情况下,负责受理按格式和一般交易条件登记合同的国家机构”。

由于供水服务合同范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我们向义安供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阮光轮先生寻求帮助。阮先生表示,其公司目前使用的供水服务合同范本已获得工商部批准。我们要求义安供水有限公司提供工商部批准范本合同的文件。阮先生最初表示,工商部已与双方举行会谈,同意了范本合同,并未签发任何文件。然而,阮先生随后又询问:“让我再确认一下,是否有批准文件。”

事实上,工贸部已收到一份文件,接受义安供水有限公司(一家)的格式合同注册。该文件于2012年8月1日以第127/SCT-QLTM号通知的形式发布。第127号通知指出:“经审查义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提交的关于格式合同注册的编号为215/PCHS的文件后,工贸部特此宣布接受义安供水有限公司的格式合同注册。”

Thông báo 127 chấp thuận mẫu hợp đồng
工业贸易部第127号通知,接受义安供水有限公司的样本合同

工贸厅为何批准义安供水有限公司的示范合同?答案在第127号通知中部分“揭晓”。也就是说,工贸厅“仅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第99/2011/ND-CP号法令,而没有依据政府第117/ND-CP号法令或建设部第01/2008/TT-BXD号通知等与清洁水生产、供应和消费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按照规定,工商部门负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和义务。然而,该部门却出具了一份批准《示范合同》的文件,这违背了其职能和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缺乏专业知识,还是另有原因?这是相关部门需要厘清的问题。

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2015 年 6 月 30 日第 22/2015/TTLT-BCT-BNV 号联合通知第 2 条第 6 款 h 点规定工贸部、内政部(指导省、县级人民委员会下属工贸专门机构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明确规定工贸部的任务如下:“按照权限颁布或提请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布并组织实施保护本地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文件;

宣传和教育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为提高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供咨询和支持;

按照消费者保护法在当地实施标准合同和一般交易条件的控制;检查、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组织调解消费者与地方商贸组织、个人之间的纠纷;

依法向社会公布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商品和服务经营单位和个人名单;依法检查、审查、解决投诉、举报,处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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