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领导人任命亲属担任人力资源管理职务,则可能被免职。
机关首长安排其配偶、父亲、母亲、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担任人事机构管理职务的,给予警告、撤职的规定。
第59/2019/ND-CP号法令规定,机关负责人安排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机关人事组织管理职务,或为该机关、组织或单位办理或签订合同,并受到警告处分的,将被免职。
具体而言,第59/2019/ND-CP号法令明确规定,机关、组织、单位正、副正职首次安排其配偶、父亲、母亲、子女、兄弟姐妹在本机关、组织、单位担任人事组织、会计、出纳、仓库保管等管理职务,或为该机关、组织、单位经营、买卖货物、服务或签订合同的,将被处以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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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不会任命亲属担任管理职位。插图:KT |
其中,机关、组织、单位正副领导安排其配偶、父亲、母亲、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在本机关、组织、单位担任人事、会计、出纳、仓库保管等管理职务,或者为本机关、组织、单位经营、买卖货物、服务、签订合同,受到警告处分的,给予撤职处分;国家机关正副领导向其直接管理国家业务的行业企业注资,或者允许其配偶、父亲、母亲、子女在其直接管理国家业务的行业经营的,给予撤职处分。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了在公开、透明、制度、规范、标准等方面实施过程中的违规处理形式……
因此,对违反公开透明规定履行公职和公务的,将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 对违反反腐败工作公开、信息提供、问责和报告制度的内容、形式和时限规定的人员给予谴责;
- 对不公开披露、不召开新闻发布会、不提供信息、不解释、不开展、不公开报告反腐败工作情况的,予以警告。
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违反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公开透明工作的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
关于制度、规范和标准,该法令规定,对允许使用尚未严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的人,应当给予警告;必须退还违法使用的价值,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对违反规范、标准、制度规定使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连带赔偿超过规定使用价值的部分,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不知道违反规定使用,给予批评教育; - 知道或者被迫知道违反规定使用,给予警告。
擅自使用有关规范、标准、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应当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