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特区内设立权力控制咨询委员会?
《特别经济行政区划法》草案旨在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为特别区的发展提供支持。然而,许多国会议员对此持不同意见。
今天上午(4月4日),国会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国会代表会议,讨论《云屯、北云峰、富国岛经济特区法》草案。该草案共6章88条,另有6个附录。其中,关于地方政府层级的组织架构以及是否应设立经济特区发展咨询委员会等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
法律委员会主席阮克定在提交关于接收和修改法律草案的报告时表示,修订后的经济特区地方政府组织模式确保符合宪法规定、中央会议结论和政治局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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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委员会主席阮克定。 |
为加强对特区地方政府机构活动的控制,特别是对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履行本法赋予上级国家机构的任务和权力的控制,该法草案补充了关于通过总理设立的特区发展支持咨询委员会,在每个特区建立中央政府特别监督机制的规定。
阮克定先生还补充说,该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活动与特区政府下属专门机构的咨询和援助职能、特区人民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以及国家HCKTDB单位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职能并不重叠。
阮克定先生表示:“增加这一机制也是为了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测试一种新的、具体的权力控制方法,使其与经济特区地方当局的更高权力相称。”他还补充说,有人认为,根据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六号决议,设立咨询委员会这样的新机构来支持经济特区的发展,与精简机构、减少人员的政策不符。
昆嵩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杜文谭援引有关咨询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权力、支持经济特区发展以及人民委员会主席和经济特区人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的规定表示,一系列需要在做出决定前与该委员会协商的问题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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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范谭:发展经济特区并不一定需要设立咨询委员会。 |
“既然政府层级已经确定,监督工作将由人民委员会、省级政府、国会、社会政治团体等负责……如果我们再增设一个咨询委员会来支持经济特区的发展,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削弱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主动性,并给他们带来更多限制。因此,没有必要设立这个委员会。”杜文谭先生说道。
广宁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杜氏兰代表也对有关支持经济特区发展的咨询委员会的规定表示反对。例如,如果经济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不同意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则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理由。这一步骤可能会拖延经济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和人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进程。
此外,在经济特区行政单位内设立咨询委员会不符合中央精简机构的政策,也不利于提高经济特区人民委员会及其主席的工作效能。因此,杜氏兰代表提议不在经济特区内设立咨询委员会,以支持经济特区的发展。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常务委员黄光咸代表则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他指出,设立发展支持咨询委员会是监督和制衡专项收入权力的一种新方式,尤其是在专项收入权力过大的情况下。因此,重大问题需要咨询该委员会,以避免出现只管办事,等到出现违规行为时再追究官员责任的情况。
“如果人民委员会不同意发展支援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将提交书面解释,以确保上级机构的监督。如有必要,上级机构将直接介入,以避免产生不良后果。”——代表黄光咸表达了他的意见。
该法律草案规定了地方政府各级机构的组织架构(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不设特区负责人)。许多意见对此表示赞同,并强调这符合宪法规定。特区人民议会代表人数不超过15人也体现了精简机构的理念。但是,关于代表人数,有必要明确专职代表的比例或专职代表的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