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草案)修正案征求意见
(Baonghean.vn)-3月1日,越南祖国阵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对《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省委常委、乂安省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武氏明生同志主持会议。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文德同志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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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会概况。摄影:安琼 |
通过实施2013年《土地法》近10年的规定,除了优点之外,土地法土地法的实施暴露出诸多局限性和不足,需要对土地法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增加新的政策内容,调整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内容,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有效管理和利用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会议上,与会代表围绕10个主要问题提出了许多有效意见,包括:国家和公民在土地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土地收回和征用方面的法规,以确保公开、透明和减少投诉;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支持和安置;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和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属物证书;土地财政、地价;土地使用制度;监督、检查、审查、解决纠纷、投诉、举报和处理违反土地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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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们在会议上发表意见。摄影:安琼。 |
不少意见认为,有必要明确第79条第3点关于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的规定。该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按照主管人民委员会批准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时确定的被征收土地种类的具体地价,以现金补偿”的原则。
意见还建议考虑修改“货币补偿以土地征收时市场价格为准”。然而,确定土地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是一个难题,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地方的共同参与。此外,由于资金不足,存在补偿方案批准但发放期限延长的情况,导致到钱到账时,价格不一致,群众难以接受,给政府和群众带来了双重困难。
此外,第150条第4款规定,土地价格核定并不能保证其合法性和实用性,因为国家主管机关在作出划拨土地或租赁土地的决定时,会准确核定国家划拨或租赁的土地面积和合法的土地用途。土地价格核定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截至国家作出划拨土地或租赁土地的决定为止)。如果房地产市场出现波动,核定地价的适用得不到保证,一旦市场地价上涨或出现组织/个人投诉,很容易造成损失。因此,该内容需要考虑与2013年《土地法》的原则保持一致,并建议修改补充土地价格核定时间,以计算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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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省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武氏明生同志在大会上讲话。图片:安琼 |
省委常委、省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武氏明生同志在会议总结发言时表示,与会代表一致肯定土地法制定过程中的思路,即把土地既视为资产,又视为特别重要的资源,以便制定法规,既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地维护资产,又建立机制,在平衡各相关主体利益的基础上,提高利用效率。不仅如此,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在土地使用规划、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扩大征求民意的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恢复、补偿和安置支持。
武氏明生同志高度评价与会代表对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有效意见、缺点、不足之处等,并同意汇总省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的意见,提交给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省国会代表团和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