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修改1992年宪法向民众进行咨询
我们高度赞同国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的《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
请允许我贡献以下想法:
第二条(第二条的修改和补充):国家权力统一,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各国家机关分工协作、相互制约。
观点:实际上,我们国家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仍然存在重叠。有时,一两个甚至三个机构会共同处理同一事件。这种“协调”本身并不严密,因为没有哪个机构愿意充当“协调员”。(例如:“食品安全”方面,目前我们看到工业和贸易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卫生部、市场管理局……都在协调,但现在很难将责任分配给哪个部门)。
所以,当出现后果时,没有人负责,只应该写:国家权力是统一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由国家机关分工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的修改和补充)
1.越南祖国阵线是一个社会政治组织,是由各个阶级、社会阶层、民族、宗教和旅居海外越南人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代表人物自愿组成的联盟。
——不应该用“典型”这个词,因为前线是各阶层人士聚集的地方,并不是只有“典型人物”才能站在前线组织里。
第五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修改、补充)。
第二条 各经济成分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长期共同发展、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 草案中使用了“重要”一词,这很容易让人推断:是否存在不重要的经济成分?
*“共同长期发展”……所以,当某个经济成分落后于生产关系时,它当然会自我毁灭。不应该使用“长期”这个词。
应该只写:各经济成分都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共同发展、合作、平等、依法竞争。
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修改补充):“未经国会同意,在国会闭会期间,未经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国会代表不得被逮捕或起诉……”人们看到,国会代表也是越南公民,在法律面前必须一律平等。“任何人只要违法,就没有禁区。”
Ngo Tri Sy(哈姆雷特 13、Nghi My、Nghi L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