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h La Thang 先生和 Trinh Xu Thanh 先生的初步陈述

T. Nhung January 9, 2018 10:52

今天上午,人民法院对丁罗胜先生和郑春青先生进行了讯问。

对 Dinh La Thang 先生的审判郑春青及被告人就“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和“侵占财产罪”继续进行讯问。

起诉书称,在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实施过程中,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原董事长丁罗胜在提出政策建议、指派PVC实施EPC总承包工程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指使PVPower公司违反规定与PVC签订了第33号EPC合同,并指使PVN下属和项目管理委员会以此合同为由,向PVC公司垫付了600多万美元和13120多亿越南盾,使郑春青及其同伙将11150多亿越南盾挪作他用,没有投入到项目中,给国家造成了1190多亿越南盾的损失。

被告人丁罗胜向审判小组作出答辩。

丁罗胜先生在法庭作证时表示,任命PVC为总承包商源于政治局的政策,即把PVN建设成一个强大、高收入的经济集团。特别是,PVC被指示成为PVN强大的石油和天然气建设单位。正是基于此,被告指示PVC实施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

据丁罗胜先生介绍,该项目是政府总理指示尽快开工建设并紧急实施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施总承包商合资计划,将需要很长时间。

同时,如果总承包商是国内承包商,则实施速度会更快,因此,被告同意由PVC公司担任总承包商,而不是原计划的国外总承包商。

将总承包商转让给PVC,是基于PVN刚刚出售PVC股份,赚取2600多亿日元时PVC的产能和实际情况。

丁罗胜先生表示,董事会通过支持机构开展工作。他们报告称,PVC拥有足够的产能。根据投资者的报告,他们原则上同意让PVC实施该项目。

违规收取预付款

被告人郑春青回答审判小组的提问。

被告人郑春青在法庭上回答质询时表示,当PVC公司面临财务困难时,越南电力公司指示PVC公司接手太平二期项目,PVC公司非常乐意担任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当时,被告人自己联系了一家外国承包商,尽管他知道PVC公司没有能力完成这项工作。

郑春青表示,在获得合同时,PVC的财务能力存在较大问题,因为投资额超过了注册资本。然而,PVC获得该项目后,却是一件好事,因为它可以解决就业问题,积累经验,并且肯定能够实施该项目并盈利。

“工作越难找,越开心,虽然PVC产能可能不够。”郑春青说。

据Thanh介绍,PVN分配给各单位的项目都有钱,而且报酬很好,甚至有预付款,因此承接更多项目很方便,并不困难。

Trinh Xuan Thanh 表示,签署第33号合同并收到预付款后,该预付款的所有支出均属于董事会的权限,总会计师只向董事会报告,而不向董事会汇报。

随后,被告于2011年9月发现太平2号项目预付款来源存在违规支出的情况,此时,被告向集团提出举报。

PVC公司将太平二期项目预付款转用于其他项目的行为是错误的。当时,PVC公司原总会计师范进达先生非常生气,向被告反映此事。范进达先生当时几乎哭了。被告曾多次发出书面指示,要求不得动用该项目预付款。

PVC 的现金流不平衡,但由于母公司总是可以借到钱,因此它继续向其他项目投入资金。

对于郑春青的证言,被告人范进达(原PVC公司总会计师)称,银行借钱投资出资是没有原则的,当时没有别的办法,只能从太平2号项目中拿钱来投资。

据越南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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