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利润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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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刚刚颁布了第54/2017/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实施《药品法》的一系列条款和措施,特别是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措施的具体规定。

据此,该法令规定的药品价格管理措施包括:药品价格申报和重新申报;药品价格公示,对医疗检查、治疗机构内零售场所的零售盈余进行管理;药品采购招标、药品价格谈判和药品价格稳定措施。

Quản chặt giá thuốc, lợi nhuận không được quá 15%

药品经营机构有责任全面执行药品价格申报、药品价格再申报等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图片说明

不得以高于申报价格的价格出售药品。

法令明确提出,药品经营机构应当全面执行药品价格申报、重新申报等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对本机构申报、重新申报的价格以及提供的数据、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依法负责。

药品经营机构不得销售未在卫生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公布的药品申报价格、未由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或进口企业申报或重新申报的药品。药品经营机构不得以高于药品申报价格、未由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或进口企业重新申报的价格批发或零售药品。

如果国家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经营机构,要求重新审核该机构申报或者重新申报并在卫生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的药品价格,药品经营机构应当自国家主管部门下达文件之日起60日内,书面回复并附上相关文件,说明申报价格的合理性,或者将申报或者重新申报的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在上述期限之后,如果该机构没有收到书面回复,则申报和重新申报的价格将不再有效,并将从卫生部电子信息门户中删除。

该法令还要求药品批发商在其交易地点或药品销售地点张贴每种药品的批发价格。药品零售商必须在药品零售地点张贴每种药品的零售价格。

药品批发、零售商店不得以高于商店标价的价格销售药品。

零售利润2-15%

关于医疗检查和治疗设施内药品零售机构的零售盈余(利润),该法令规定“零售价格等于进货价格加上零售盈余(%)乘以进货价格”

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场所内的药品零售机构的零售利润不得高于以下最高零售利润:

对于按最小包装单位计算的采购价格小于或等于1000越南盾的药品,最高零售利润率为15%。

按最小包装单位计算采购价格在1000越南盾以上至5000越南盾之间的药品,零售利润率最高为10%。

按最小包装单位计算采购价格在5000越南盾以上至10万越南盾之间的药品,零售利润率最高为7%。

按最小包装单位计算采购价格在10万以上越南盾至100万越南盾之间的药品,零售利润率最高为5%。

按最小包装单位计算的采购价格超过100万越南盾的药品,最高零售利润率为2%。

据 Ngo Trang/vneconomy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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