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需要明确规定新闻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国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9月17日就《新闻法》及修改后的《新闻法》有关问题提出意见,不少代表表示,新闻法应就新闻机构负责人的职责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信息传媒部长阮北山表示,近期新闻活动暴露出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例如:新闻机构未能正确履行其原则和宗旨;虚假信息有增无减;“商业化”倾向正在逐渐消除;违反良好风俗习惯的信息仍然存在。许多新闻信息缺乏选择性,侧重于反映社会负面因素;许多新闻报道煽情,吸引读者;新闻界的诚信度有所下降。
现实情况还表明,关于记者权利义务、新闻机构负责人职责、禁止行为、向新闻界提供信息、国家管理职能、新闻管理机构的作用等规定未能及时调整新闻活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未能促进现阶段国家新闻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的提高;关于新闻自由、新闻言论自由等规定虽有,但保障这些权利的机制不够具体。实践中,许多问题已经超出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新闻机构类型繁多、新闻活动联合体问题、新闻经济问题、新闻机构负责人的名称和职责等。此外,新闻规章制度分散、内容重复,需要将其编纂成法,以提高法制性,方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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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业发生了巨大变化(插图) |
由于上述限制,修改《新闻法》势在必行。新《新闻法》草案共60条,其中新增31条,修改29条。
国会办公厅主任阮幸福在评论信息传媒部提交的《新闻法》草案时表示,关于新闻机构的管理模式,需要明确新闻机构管理机构与总编辑之间的关系。
社会事务委员会主席张氏梅女士在评论《新闻法修订报告》时表示,她高度赞赏这份报告。尤其是在第3页,她坦诚地评估了当今新闻界面临的新问题。然而,梅女士认为,如果仅仅提及这些方面并不公平,那么报告应该提及新闻界对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
麦女士表示,记者必须对报社和管理机构承担最高责任。有必要明确规定,最高责任属于总编辑和新闻机构负责人,因为他们是批准和决定在报社发表文章的人。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新闻法》需要修改。但也有不少代表表示,草案需要对新闻机构领导岗位的职责和职责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国会副主席童氏风女士主持会议并总结道:“《新闻法》是国会两届会议决定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童氏风女士高度赞赏起草委员会在起草《新闻法》草案过程中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的努力。今天的会议表明,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修改《新闻法》对于促进新闻业健康发展、发挥新闻媒体和记者在建设幸福社会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然而,冯女士表示,该法草案中仍有一些条款过于笼统,不够具体。该法需要更明确地规定哪些主体可以设立新闻机构,以及新闻机构领导人的职责。
据 Infonet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