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不会“管理”社交网络

March 21, 2016 16:45

这是国会常务委员会3月21日下午审议讨论《新闻法》修改草案时提出的建议。

3月21日下午,国会在会议厅审议了《新闻法修正案草案》。

国会文化教育青年少年儿童委员会主席杜仲氏在会议厅作新闻法(修订草案)讲解、听取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时表示,在十三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上,国会代表根据会议秘书处的讨论建议,重点围绕8类问题对新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意见。

会议结束后,国会常务委员会立即指示审查机关和起草机关配合相关机构认真研究并吸收国会代表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

该法律草案已于2016年2月第45届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请审议修改,并送交国会各代表团征求意见。但仍存在一些不同意见。

国会文化、教育、青年、青少年和儿童委员会主席表示,有意见建议考虑将一些具有新闻性质的信息产品,例如一般电子信息网站和社交网络,纳入该法。但也有一些意见建议继续在现有的分法文件中规范上述信息产品。

针对这一问题,陶仲氏表示,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在我国,报刊是新闻机构制作的信息产品。然而,除报刊外,还有许多由机构、组织和企业制作的具有新闻性质的信息产品,例如特刊、新闻简报、一般电子信息页面和社交网络。

这些产品有不同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具体而言:专刊、简报和普通电子信息页面是由机关、组织和企业出版的信息产品,有编辑团队,有专人负责信息内容,并须经国家信息管理机构许可。法律草案对专刊和简报作出了规定(第三条第18和19款;第三十四和三十五条)。

Ông Đào Trọng Thi, Chủ nhiệm Ủy ban Văn hóa, giáo dục, thanh niên, thiếu niên và nhi đồng Quốc hội.
国会文化、教育、青年、青少年和儿童委员会主席陶仲氏先生。

国会文化、教育、青年、青少年和儿童委员会主席表示,与上述产品不同,社交网络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提供、使用、搜索、共享和交换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社交网络在虚拟环境中运营,通常没有负责人,作者和评论者通常使用假名。目前,社交网络的运营受第72/2013/ND-CP号法令和第174/2013/ND-CP号法令的监管。

“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国会允许法律草案中有关特刊和通讯的规定保持不变;同时,增加一些适合一般电子信息页面特点的规定,如法律草案第17和20款、第3条、第13款、第9条和第36条所示,社交网络则由其他法律文件进行规范。”国会文化、教育、青年、青少年和儿童委员会主席建议道。

谈及新闻自由和新闻界言论自由(第二章)时,阮富仲表示,多数意见认为,第二章的名称和章节内容没有明确指出新闻自由和新闻界言论自由的主题;没有明确公民新闻自由和新闻界言论自由的内容;表述缺乏逻辑性且重复。

阮富仲表示,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已补充修改第二章名称为“新闻自由、公民在新闻媒体中的言论自由”,并对该章进行重新设计,具体规定新闻自由、公民在新闻媒体中的言论自由(法律草案第10、11条);新闻机构的责任、国家对新闻自由的责任、公民在新闻媒体中的言论自由(法律草案第12、13条)。

针对应允许民间设立新闻机构的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该法草案专门用一章(第二章)规定公民的新闻自由和新闻界的言论自由,具体规定公民可以参与新闻作品创作、向新闻界提供信息、对新闻界的信息作出反应、与新闻机构合作制作新闻产品、印刷和发行报纸等新闻活动的各个环节。

国会文化、教育、青年、青少年和儿童委员会主席表示,该法律草案明确规定了与新闻机构相关的私营部门。第14条第2款还允许大学、医院和研究机构(其中许多是私立的)创办科学期刊。

从以上分析来看,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该法草案的规定适合当前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

针对关于规定记者在工作过程中应被视为公务员,以便建立机制保护这一主体的提案,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公务员是官员和公务员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国家为人民和社会利益服务的活动,受法律保护。记者也为人民和社会利益服务,但不以国家的名义行事,不代表国家履行职责,而是按照新闻机构的原则和宗旨开展工作。因此,记者的活动不能被视为公务员。

陶仲诗介绍,关于记者和新闻工作者的保护机制,现行《新闻法》和该草案均规定:记者“在新闻工作中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威胁、恐吓、侮辱记者的荣誉和尊严,不得毁坏、没收记者的设备和文件,不得阻止记者依法开展新闻工作”。

此外,《民法典》和《刑法典》也对袭击记者、损坏记者财物等妨碍记者工作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第159/2013/ND-CP号法令则规定了新闻活动中的具体行政处罚措施。

据Info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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