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修正案:加强对虚假信息和更正新闻的处理
这是今天(11月26日)上午国会审议的《新闻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新内容之一。
新闻法修改草案的新内容包括:保障公民参与新闻事业、明确内容生产者与报刊总管理者的角色划分、扩大新闻界联系、明确规定新闻出版机关的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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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正在努力 |
不要让“火柴盒修正信息”的情况发生
长期以来,许多人对这种现状感到疑惑和不满:虚假信息篇幅过长,张贴在显眼的位置,而更正和道歉信息却只有“火柴盒”大小,而且“隐藏”在难以察觉的地方。这可以说是新闻界与个人、企业和组织之间“不公平”的局面。
与现行《新闻法》相比,此次《新闻法草案》克服了上述情况,增加了多项关于更正的规定。《新闻法修订草案》在第40条中明确规定,对于电子新闻,除应当登载、播放更正、赔礼道歉外,还应当立即删除已经登载、播放的虚假信息。
草案还规定,新闻机构登载、播出更正、道歉信息时,应当完整标明下列内容:标题:“更正、道歉”;应当更正的刊物名称、专栏名称、报刊号、登载、播出的年、月、日。
关于登载、播出更正、道歉信息的时间,电子媒体:自收到结论文件或自行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应当立即登载、播出更正、道歉信息;广播、电视、报刊:日报、广播电视报刊2日;周报、杂志在最新一期刊登更正、道歉信息,自新闻机构收到结论文件或自行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出版周期超过30天的杂志,杂志社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有关单位或个人,并在最新一期刊登更正、道歉信息;
特别是,对于严重损害组织声誉或个人荣誉和尊严的虚假、歪曲、诽谤性信息,除应按上述规定更正和道歉外,新闻机构还应在收到结论文件或自行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5日内,在组织或个人提出要求时,在其选定的1家电子报纸和1家日报上刊登更正和道歉信息。发布更正信息的新闻机构应承担更正和道歉的全部费用。
国家新闻媒体管理权力下放
关于权力下放,草案明确规定了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国家新闻管理范围,即对地方新闻机构、新闻机构在地方的代表处和常驻记者实施国家管理。
草案增加了国家对新闻出版的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对新闻经营许可证、特刊出版许可证、通讯出版许可证以及其他从事印刷、音像、电子新闻活动许可证的“延期、修改、补充、暂停和撤销”;撤销和没收印刷版新闻出版物;暂停和终止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删除电子出版物上的信息内容;查阅、收听、收看和查阅已归档的新闻资料;管理国家新闻档案系统。
关于越南记者协会的更具体规定
草案第九条增加了越南记者协会在制定和组织实施记者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培养会员职业道德和新闻素养、更全面、更全面地参与监督记者职业道德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等方面的职责。
同时补充说:越南记者协会主持组织一年一度的国家新闻奖评选,以表彰创作出高质量、具有积极社会影响的新闻作品的作家和作家团体。
考虑处理侵犯版权和知识产权的行为
草案第五十七条新增了以下规定:
新闻机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登载、播放信息,造成非常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报刊经营许可证、增刊出版许可证、增刊出版许可证、广播频道、电视台、电子报纸专版出版许可证,吊销其专刊、通讯出版许可证。
已经取得记者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记者证将被吊销:(一)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
二、二年内连续两次受主管机关警告以上处分或谴责者;
违反新闻职业道德、新闻活动、新闻信息等规定,将记者证用于不当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到机关、单位纪律处分、撤职或者责令辞职的。
法案特别确认了处理侵犯版权行为的措施。侵犯新闻领域知识产权的组织和个人将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据 Infonet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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