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法:从根本上限制缺陷
(Baonghean)-2013年《土地法》于2013年11月29日由国会通过,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生效。义安报记者就该法相关问题采访了省委委员、自然资源环境部部长武维越同志。
光伏:亲爱的同志!您对2013年《土地法》有何评价?
武维越同志:这是一份经过认真、认真、基于结果而准备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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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维越同志。 |
光伏:自然资源环境部介绍,2013年土地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增强了土地使用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和民主性;更加注重保障妇女、贫困人口、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土地使用权……您能否更清楚地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武维越同志:2013年土地法有9项重要创新,具体如下:
1.更具体地规定国家的权利和责任,国家对土地使用者的保障;土地使用者按各个主体、每种土地使用形式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使土地使用者权利的条件。
2.继续完善农业土地政策法规,促进农业农村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加快,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3.重视土地质量问题,创新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满足各级土地管理要求,同时促进土地资源更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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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黎利坊规划建设住宅用地。图片来源:HV |
4.加强土地关系市场化运作,逐步取消土地经营使用补贴。
5.完善土地资源促进机制,规定国家按照土地利用规划主动复垦土地。
6.加强土地管理和使用的公开透明和民主。
7.根据一体化要求和招商引资要求,建立国内外投资者平等的土地准入、土地使用权利和义务制度。
8.更加注重保障妇女、贫困人口、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土地使用权。
9.将土地法中的许多内容,特别是与土地使用者权益有关的内容,如土地收回、补偿、支持、安置、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权证等,予以法律化和具体化。
上述内容肯定了2013年修订的《土地法》中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党和国家的观点,一方面肯定国家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密切关注各阶层人民的权益。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就是农业用地分配期限的变化。此前,农业用地使用者的土地分配期限为20年。根据2013年《土地法》关于土地使用制度的第十章第126条第1款,直接从事生产的家庭和个人的土地分配和使用权确认期限为50年。这是一个非常长的期限。有了这段期限,直接从事生产的家庭和个人才是主管部门分配的土地的真正主人。他们和他们的子孙后代将更加眷恋这片土地,满怀信心地进行长期有效的耕作。
这也体现在国家收回土地补偿的规定上。2003年《土地法》仅用两章(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了被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和安置。而新《土地法》则专门设立了两编21条(第74条至第94条)来规定国家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和安置。这些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对象而言,相当具体、细致,也比较切合实际。
从国家收回土地补偿原则的具体规定来看,例如:国家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者,符合条件的,以划拨与收回土地类型用途相同的新土地的方式补偿;没有可供补偿的土地的,按照收回土地类型的具体地价以现金补偿;国家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必须民主、客观、公正、公开,并依法进行;负责支付补偿金的机构必须及时支付给被收回土地人(第七十四条)。又如,关于国家收回土地补偿的条件,法律增加了“使用租赁土地,并一次性支付全部租赁期限的土地租金”的情形,国家收回土地时可以给予土地补偿(第七十五条)。又如,关于地价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地价,按照作出收回土地决定时的土地用途确定……
我可以再举一个例子来证明党和国家对各阶层人民的密切关注,那就是在2013年《土地法》关于财政和地价的第八章第110条第1款b、c点中,增加了免除和减少土地使用费和地租的情况,包括:使用土地为有革命功绩的人、贫困家庭、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边境地区和海岛的少数民族家庭和个人实施住房和住宅用地政策;使用土地建设社会住房;当国家因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风险而收回土地时,为必须搬迁的人们提供住宅用地;使用少数民族的农业用地……
光伏:据了解,近年来我省投诉中,与土地问题相关的投诉占了绝大多数,高达80%到90%。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2003年《土地法》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法令、文件、规章……仍然存在一些不恰当的地方,甚至存在重复之处。请问同志,2013年《土地法》能解决上述问题吗?
武维越同志:2013年《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的责任以及与土地相关的问题。此外,该法还专门设立一章,共2节12条,专门规范土地监督、检查、纠纷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反土地法的行为处理(第十三章)。该法特别规定了国会、各级人民议会、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对土地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公民对土地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以及土地管理和使用的监测与评估体系。
关于专门土地检查的规定;土地纠纷调解;关于解决土地纠纷的机构的规定;关于处理土地投诉和诉讼的规定;关于处理土地举报的规定;关于违反土地法人员的处理的规定;关于在土地领域履行公务时违反土地法人员的处理的规定;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发现、防止和处理违反土地管理和使用法律行为方面的责任的规定……我相信,有了这些详细的法律规定,2003年《土地法》以及一系列相关法令、通知、规章……的缺陷将会减少。从而,与土地有关的投诉和诉讼的数量将得到解决和减少。
光伏:《土地法》是全社会关注的法律之一。通过讨论,我们看到该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亟待加强。请问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将采取哪些措施,将2013年《土地法》普及到全省人民?
武维越同志:自2013年底以来,自然资源环境厅就把宣传贯彻2013年《土地法》作为2014年的重点任务。从年初开始,自然资源环境厅就邀请了自然资源环境部土地管理综合局土地政策处(土地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在全国第一个省份为省、县、市、镇各级及相关厅、局、行业环境管理干部举办第一阶段培训。今后一个时期,自然资源环境厅将配合各县、市、镇继续组织对基层干部进行2013年《土地法》的培训,从而向各阶层人民广泛宣传《土地法》。在宣传贯彻《土地法》的工作中,不能不提到媒体的作用。自然资源环境厅希望在各级各部门的同步参与下,在报刊、广播的积极参与下,推动2013年土地法真正落地生根,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光伏:感谢您抽出时间接受义安报的采访!
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