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和国内法
(Baonghean)——7月31日,关于互联网服务及网络信息的管理、提供和使用的第72/2013/ND-CP号法令正式公布。该法令由越南政府总理阮晋勇于7月15日签署,并于9月1日起生效。国内外围绕该法令的若干条款存在诸多争议和矛盾的舆论。应分析这些争议条款的内容,并对照和参考外国法律,以查明是否存在误解或不准确的解读——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从而导致对越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歪曲?
关于互联网服务和在线信息的管理、提供和使用的第 72/2013/ND-CP 号法令。
第 72 号法令:关注……
反对的信息流主要来自外国新闻机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围绕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BBC、法新社、《赫芬顿邮报》(以及其他多家媒体)都提到,个人使用互联网不得提供汇总信息。具体而言,法国国际广播电台(RFI)将其“粗略”且“简单地”解读为“禁止在社交网络和博客上分享从新闻网站、在线报纸或新闻博客获取的信息”(RFI官网8月6日发表的文章《越南政府继续打击互联网和社交网络》)。该文章还讽刺地评论说,第72号法令将限制个人页面发布“你的猫的照片”或“某位流行歌手的新MV”之类的内容——“理论上”。
第二,总部位于纽约的保护记者委员会(CPJ)表示,“第72号法令针对互联网自由”。该组织对第72号法令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披露违反言论自由条款人员身份的规定提出质疑。
第三,保护记者委员会(CPJ)仍然认为,第72号法令针对的是谷歌、脸书等全球互联网公司,要求这些公司限制在与越南相关的网站和社交网络上发布的内容。保护记者委员会认为,越南法律对被禁止的内容进行了模糊的定义,包括“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战争和恐怖主义;引发民族、民族和宗教之间的仇恨和冲突”以及“提供歪曲、诽谤性信息,侮辱组织声誉、个人荣誉和尊严”(BBC官网7月23日发表文章《保护记者委员会:第72号法令是“新的危险”))。由eBay、Facebook、谷歌和雅虎共同创立的亚洲互联网联盟(AIC)在8月6日英国广播公司(BBC)网站发表的《美国对第72号法令表示“担忧”》一文中表达了失望之情:“我们认为该法令将对越南的互联网系统产生负面影响(……)从长远来看,该法令将扼杀创造力,打击在越南经营的企业。”
国内舆论主要集中在第一个问题上。一些博主,例如《巴同与同盟法令》一文的作者黄玉政,认为第72号法令是一把直指博主和网络言论自由的枪。另一部分网民对此表示支持,认为第72号法令的规定旨在维护版权尊重。
外国媒体对第 72 号法令的报道带有误导性、偏见性和片面性。
...从误会开始?...
关于第72号法令侵犯言论自由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对于在个人页面上发布汇总信息的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解释存在许多分歧。
法律名称本身就明确了其宗旨:分级。或许,像一些反对意见那样,将“分级”一词理解为“禁止”会比较困难!更具体而言,在7月31日信息传媒部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副部长黎南胜表示:“新闻机构的一般信息和官方信息也涉及版权问题、新闻机构问题,不能随意转载,必须经过引用、许可和同意。或者,党、国家或组织机构的信息不能被截取、发布,然后制作成自己的新闻。这是《民法》的一般规定,也是《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因此,第72号法令的规定在言论自由方面并无不妥,唯一的问题是措辞不够清晰,使读者难以正确理解。事实上,该法令第一章第三条“术语解释”第19条规定:“综合信息是指从多个信息来源、多种类型的信息汇编而成的,涉及一个或多个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此处对综合信息的正确理解应为逐字引用自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新闻综合报道权利和职能的信息来源的信息。因此,当提到“个人电子信息页面不提供综合信息”时,必须理解为个人电子信息页面不得引用或复制其他来源的信息或文章发布在其个人页面上。该规定旨在控制越南网络社区中两种常见的现象:
第三章第二十条 电子信息页面的分类
(...)第四条:个人网站是指由个人建立或通过使用社交网络服务建立的网站,用于提供和交换该个人的信息,不代表其他组织或个人,也不提供汇总信息。
首先,许多个人页面未经许可或未明确注明来源就使用聚合信息来吸引粉丝(“观看诱饵”)并牟利。这严重违反了《知识产权法》。文明守法的互联网用户必须尊重互联网上“虚拟资产”的版权。分享信息时,必须注明来源链接,而不是逐字引用。信息版权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问题,对国内外网络社区来说并不陌生。即使是世界各国,对版权的管控也比越南严格得多。例如,2009年,美国明尼苏达州的杰米·托马斯-拉塞特女士仅因非法下载24首歌曲就被罚款高达190万美元!(CNN新闻)。
其次,提供信息并非互联网用户个人的职责和义务,而是媒体、报刊或法律授权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所有合法发布的信息均由发布该信息的机构或组织负责。这种管控是必要的,以避免出现虚假信息页面,以及为了“吸引眼球”或出于个人动机、政治动机等目的而歪曲事实的情况。
对于提供关于第72号法令的信息和评论有些片面(甚至歪曲)的网络报纸来说,与其对尚不明确的事情提出质疑,不如一概而论,这是否太草率了?显然,官方新闻机构或机构必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而且他们比任何人都更了解:言论自由,但必须客观真实!
...还是跨越“虚拟边界”的法律漏洞?
第72号法令针对外国企业和公司的规定对这些实体来说就像是“坏消息”,因为越南迄今为止对外国服务提供商的管理和控制一直很松懈。
例如,谷歌是越南最受欢迎的搜索引擎,脸书是该国最受欢迎的社交网络(超过了越南本土开发的社交网络Zing)。这些公司通过在越南的广告赚取巨额利润,却从未缴纳过一分钱的税款。这种不公平显然对越南本土企业和公司产生了负面影响,因为它们的全球影响力本来就比较弱。如果越南法律此前没有提及对在海外提供服务的公司进行监管(或者提及了但没有完全明确),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公司不需要受到越南法律的监管,也不意味着越南正在通过新的法规“刁难”。在互联网时代之前,越南法律只监管在越南境内运营的组织,但显然,“受监管区域”的概念如今已被互联网扩展,变得更加抽象,当然……也更加难以控制。
当Facebook等服务在全球广泛使用时,遵守法律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作为一家美国公司,Facebook受到控制,必须遵守美国法律,但这是否意味着它可以绕过Facebook“伸手可及”的国家的法律壁垒?
东道国对外国服务、公司和企业提出的此类要求并非没有先例。2000年,法国法院下令雅虎确保法国用户无法访问雅虎网站上允许他们购买纳粹回忆录书籍的链接。与此同时,雅虎德国子公司因出售阿道夫·希特勒的著作《我的奋斗》而受到德国警方的调查(CNN新闻)。
由此可见,越南政府要求向越南用户提供服务和信息的外国公司和企业(包括发行网络游戏的企业)遵守越南法律,完全合情合理。因此,有人认为第72号法令针对Facebook等社交网络的说法纯属误解。至于是否存在刻板印象、夸大其词和歪曲事实的成分,暂且不论。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针对国内外网络服务企业的监管内容,体现了政府在公开透明地打造法律通道方面做出的显著努力。与旧有的互联网服务管理法令第97号法令相比,第72号法令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变化。这对于快速、深入、广泛且有序、可控地推进融合进程,避免“虚拟边界”的突破至关重要。
国际法与国内法:国王法、乡村习俗
世界上目前有192个国家加入联合国(不包括未被承认的国家和地区)。将各国法律统一成一套公认的绝对标准的法律,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谁来负责执行这项任务呢?当然,当世界走向“共生”——共同生活、共同发展——的趋势时,就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和共识是必要的。这就是国际法诞生的原因,它旨在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和利益争端。例如,东海问题目前正在由有关各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谈判。
然而,上述全球法律只是相对的,无法取代或强加于每个国家。法律是人类制定的,用来规范和控制其行为。每个国家、每个社群都有其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例如,母系社会的法律肯定会与父系社会的法律有所不同;或者在伊斯兰国家,一夫多妻制是法律承认的,但在越南却是被禁止的,等等。
那么,当外国的观点不一定受欢迎、不一定与当地风俗传统相融合、也不一定被东道国接受时,我们是否应该指责一个国家侵犯人权和国际法呢?坦白说,同性婚姻在西方国家是一个热门话题。有人说这是以人权的名义,也有人说是为了保护传统和宗教价值观。即使在以自由闻名的美国,仍有30个州禁止同性婚姻。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跨境提供公共信息
第一条:外国组织、企业和个人向越南用户跨境提供公共信息或从越南访问公共信息时,必须遵守越南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这样说并非要将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进行比较或竞争,而是要理解各国法律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必须接受的现实。关于越南国家禁止“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战争和恐怖主义;在民族、民族和宗教之间引发仇恨和冲突”以及“提供歪曲事实、诽谤、侮辱组织声誉、个人荣誉和尊严”等行为,事实上,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的规定。
2000年,德国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判处格哈德·劳克(Gerhard Lauck)有罪,罪名是他为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一个在美国活动的法西斯组织)的网站撰稿。尽管劳克没有违反美国法律,但德国人收到该网站发送的纳粹宣传邮件,导致他被德国法院判处监禁。针对侵犯言论自由的指控,德国联邦刑事调查局(Verfassungsschutz)发言人汉斯-格茨·兰格(Hans-Gertz Lange)辩称:“他们(美国和加拿大)的言论自由概念与他们的历史息息相关;我们反对种族仇恨宣传的法律则与我们的历史息息相关”(CNN新闻)。某种程度上,不同国家特定言论自由概念与其他一般概念之间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和历史背景。
综上所述,在越南的历史背景、政治状况、经济、文化和教育并非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用外国的标准来审视和评价越南法律是否合适?更何况,越南自1977年起已正式加入联合国,并与世界许多国家建立了伙伴关系,最近又与美国建立了全面伙伴关系。这证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国家。如果越南确实违反了已签署的公约和国际法,则评估职能应由主管国际机构和组织承担。我们认为,相关组织和媒体机构应保持最低限度的客观性和尊重性,不应提供模棱两可的信息,否则将对读者误解越南法律承担责任。
海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