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起诉义安省数百亿越南盾黑信贷倒闭案

天雄-芳草 April 16, 2018 15:25

(Baonghean.vn)——律师表示,除了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的行为外,还可以考虑该企业的非法经营行为。

4月16日,阮仲海律师(Trong Hai and Associates Law Firm)负责人阮仲海律师在审查了安城县数百亿越南盾黑贷款倒闭案的相关文件和当事人的账户后表示,此案不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而是一起金融商业活动。

因此,有必要考虑这家企业是否拥有营业执照。在没有金融业务执照的情况下,这家企业的行为(支付比银行更高的利率、发行存折等)违反了银行金融法和信贷机构法。事实上,福年企业通过这些手段,已经显示出“侵占财产”的迹象,海律师说道。

福仁企业生产的“存折”与银行发行的存折非常相似。照片。TH

律师认为,通过“借入、贷出、租赁他人资产或者以合同方式受让他人资产,然后采用欺诈手段侵占该资产,或者在有条件和能力返还的期限内故意不返还”的行为,调动资金,发行储蓄卡,支付高于银行基本利率的利息,侵占客户资金的行为;

借用、租用、租赁他人财物,或者以契约方式接受他人财物,并将其用于不法目的,致无法返还财产的,可依“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15年刑法第175条)。

阮仲海律师表示,尽管福然金银私营企业非法经营与信贷活动有关的业务,但2015年刑法典现已取消了这一罪名。“但是,还应考虑根据2015年11月27日关于执行2015年刑法典的第109/2015/QH13号决议第1条第1款e点的追溯力,该决议规定如下:‘…2016年7月1日零时前发生1999年刑法典第159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活动,且在此之后案件仍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继续适用1999年刑法典的规定处理’”,海律师说。

“这意味着,2016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法经营活动,具备构成犯罪的充分条件。2015年《刑法》生效后,如果案件仍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仍将适用1999年《刑法》的规定处理。”海先生补充道。

Doanh nghiệp Phúc Nhiên gần đây đã được tháo biển hiệu. Ảnh. T.H
福年企业近期拆除了招牌。照片。泰国

此前,据《义安报》报道,多年来,由陈文福(50岁,安城县宝城乡)先生经营的福缘私营金银企业一直在印制存折,向数百人筹集资金。然而,陈文福夫妇后来却突然宣布“破产”,拒绝支付款项。此事已持续一年多,安城县警察局也已接到民众七个多月的投诉。

越南国家银行义安省分行表示,该企业筹集资金和发行存折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信贷机构法》。国家银行和计划投资部均确认,未向该企业颁发筹集资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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