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和补充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71/2014/QH13号《修改和补充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义安省税务局现将《修改和补充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基本内容公告如下:
我/关于个人所得税(PIT)
1/ 用于个人经营收入。
- 根据现行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户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以按申报确定的收入或应税收入减去经营费用后的金额计算的应税收入为准;经营户在确定应税收入时,可享受家庭扣除项目,并按照累进税表确定。
- 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个人按各领域、各业务部门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 货物分销和供应:0.5%
+ 服务业、建筑业(不含材料):2%。其中,房地产租赁、保险代理、彩票代理、多层次销售代理:5%。
+ 生产、运输、与货物相关的服务、使用合同材料的施工:1.5%
+ 其他商业活动:1%
2/ 自2015年1月1日起,以下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在外国航运公司或在国际上经营的越南航运公司工作的越南船员的工资收入。
- 船东个人、拥有船舶使用权的个人通过为远洋捕捞和开发活动提供货物和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以及在船上工作的船员的收入。
3/ 个人证券转让所得。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两种计税方法,改为按每张证券转让价款0.1%计税,证券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转让每笔价款适用2%的税率,不再采用之前的两种计税方法。
二/关于增值税(VAT)
为促进农业领域发展,为渔船主出海创造条件、解决困难,促进企业参与社会化领域,现对该法作如下修改补充:
1/ 增加建造新的远洋渔船活动不征收增值税的科目。
2/ 将3类应按5%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商品改为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肥料;动物饲料、家禽、宠物;农业生产专用机械设备。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上述3类商品时,按抵扣方式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时,税率线不予划掉,进项增值税额不予抵扣。
三/关于资源税
为解决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困难,满足一体化要求,该法规定:将用于农业、林业和盐业生产的天然水由免税对象变为非征税对象。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CIT)
1/ 关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费用。
- 职业教育活动额外支出包含在可扣除费用中。
- 取消第 32/2013/QH13 号企业所得税法第 9 条第 2 款 m 点规定的促销、广告、接待、客户服务等总成本 15% 的控制。
2/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不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者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企业从事农业、水产种植、养殖、加工所得,适用15%的税率。(目前不适用优惠税率)。
五、关于税务管理
1/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和每季度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货物和服务发票和文件清单(表格编号 01-1/GTGT)和购买货物和服务发票和文件清单(表格编号 01-2/GTGT)将被废除。
2/ 关于用于确定收入、支出、应税价格和向国家预算缴纳税款的货币。
纳税人以外币发生收入、支出、计税价格,或纳税人有义务以外币支付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越南盾缴纳税款的,应按发生时的实际交易汇率将外币折算为越南盾(目前:按发生时国家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平均汇率折算)。
3/ 减少滞纳金:
在银行利率低位稳定、企业纳税遵从意识增强的背景下,为解决企业纳税困难,税法规定对逾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按日0.05%加收滞纳金。
4/对纳税人提供国家预算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尚未收到付款,导致其未按时缴纳税款、产生税债的情况,不采取强制措施、不收取滞纳金,确保国家对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公平。
有关第71/2014/QH13号法律的详细内容,请参阅税务总局和乂安税务局网站。
义安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