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外汇和黄金交易的管控
为加强国家外汇管理的有效性,防止经济美元化,消除自由外汇市场,2010年10月20日,政府颁布了第95/2011/ND-CP号法令(第95号法令),对第202号法令关于货币和银行活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Baonghean)-为加强国家外汇管理的有效性,防止经济美元化,消除自由外汇市场,2010年10月20日,政府颁布了第95/2011/ND-CP号法令(第95号法令),对第202号法令关于货币和银行活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国家银行义安分行副行长秋秋女士表示:“过去一段时间,虽然国家银行和相关部委积极履行职责,检查、审查和处理外汇和黄金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但这些违规处理工作成效不彰。在持牌信贷机构之外进行外汇买卖变得复杂,黄金交易活动出现许多异常波动。违规以外币挂牌和支付货物和服务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情况影响了国家银行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管理,也降低了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政府2004年2月10日颁布的第202/2004/ND-CP号法令(关于对货币和银行活动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第202号法令)中,对外汇管理和黄金交易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仍然较低,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例如,2011年,国家银行义安分行监察局在货币领域开展了监察工作,并处理了违法行为,但全年罚款总额仅为3000多万越南盾,与违法行为相比数额过小,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第95号令加强严厉处理外汇违法行为
和黄金业务。
因此,自2011年10月20日起生效的第95号令提高了第202号令第十八条第3款和第5款中对一系列违反外汇管理和黄金交易规定的行为的罚款数额。具体而言,根据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经济稳定的影响程度的评估,第95号令提高了一系列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使其与2008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条例》中规定的银行业行政处罚水平相匹配。除了提高罚款数额外,第95号令还对一系列违法行为增加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例如没收外币、越南盾或黄金等证据。具体为:违法将外币转移或携带出境和入境越南;违法相互买卖和支付外币;违法相互以黄金支付货物和服务;违反法律规定买卖黄金。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外汇代理商或黄金经营机构,主管机关还将首次吊销其《外汇代理商登记证》或《黄金经营许可证》使用权12个月;屡次违反规定的,主管机关将无限期吊销其《外汇代理商登记证》或《黄金经营许可证》。
对于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银行可根据《越南国家银行法》和《信贷机构法》的规定,暂时或无限期暂停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的业务活动。第95号法令还补充了关于行政违法所得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并修订了关于国家主管机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由此可见,95号令的规定对于违反外汇管理法和黄金交易管理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了更加严格的处理机制。同时,95号令的规定也要求相关组织和个人提高守法意识。
国家银行还发布文件,要求公安部、工贸部、财政部、国防部以及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配合落实第95号法令,在总理的指导下为稳定外汇和黄金市场作出贡献。法令发布后,国家银行行长于2011年10月25日立即发布第8373/NHNN-QLNH号文件,要求信贷机构、获得外汇业务经营许可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国家银行各省和直辖市分支机构根据第95号法令的规定,落实外汇管理和黄金交易活动的规定。
目前,越南国家银行义安省分行正在加强和维护热线电话,接收组织和个人的信息,依法处理该地区违反外汇管理和黄金交易活动规定的行为;配合地方当局检查、监督和监测其职责范围内外汇管理和黄金交易活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秋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