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们颁发红皮书存在“歧义”
(Baonghean.vn)——自1997年以来,该公社未经授权便向民众分配土地,但在2014年,民众却利用篡改过的文件,依据早已失效的法规,申请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部门多次拒绝提供信息,理由是……他们正在进行核实和澄清。
未经授权授予的土地
《义安报》收到阮辉进先生和阮如俊先生(居住于义禄县义长乡4村)的请愿书。请愿书中,二人称4村有一块土地,自1987年起,村委会和乡委会就已分配给各家各户种植林木。
1997年,阮廷长和阮氏汉一家未经当地政府许可,在一块原本分配给四户人家用于种树的土地上盖了一栋房子。由于这块土地并非住宅用地,因此没有经过拍卖或定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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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安报》记者采访了阮辉俊先生。照片:田雄 |
“2006年,该公社根据新地图重新勘测了土地,以便颁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Truong先生的地块不在待勘测土地清单上。”
两名男子在请愿书中写道:“2011年,张先生拆掉了自己的房子,在他父母的花园里重建了新房,但出于不明原因,2014年,上述地块仍然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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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向张先生的家人颁发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证书。照片:范邦 |
据记者观察,Tuan先生和Tien先生提到的地块位于4号村村民的肥沃土地和木麻黄树林附近。目前,该地块空置,混凝土桩已被移除。2014年12月,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向阮廷长先生和阮氏汉女士(地址:宜禄县宜禄乡4号村)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
该地块编号为196号,地图编号为5号,面积为759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300平方米,多年生作物种植用地459平方米。之后,张先生将该地块出售给了石光潮先生(居住于宜禄县宜长乡8号村),但尚未完成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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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地块上的混凝土桩已被移除,目前空置。 |
2018年9月底,石光潮先生一家开始收集建鸡场的材料。消息传出后,许多人表示抗议,因为他们担心建鸡场会影响环境。
“在建农场之前,4号村的村民曾向宜长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递交请愿书,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之后,赵先生把平地机开到那块地上,还侵占了邻近农户正在种树的土地。赵先生平整并建起围栏的总面积近1200平方米,而土地登记簿上只记录了795平方米,”段先生说道。
4号村村长邓寿安先生也承认,土地官员实际测量赵先生的土地后,他在土地记录上签了字。根据记录,赵先生实际使用的面积比测量结果多出几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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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先生的家人从张先生手中购买了一块土地,随后引发了一场诉讼。照片:Pham Bang |
宜长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维洲先生证实,过去张先生及其妻子曾非法占用上述地块。因此,2006年,张先生的土地未按299号地图与新地图进行比对,以颁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然而,据记者调查,1997年,宜长乡人民委员会曾非法将土地授予阮文长先生一家,理由是为分户户分配土地。1997年6月30日第85号收据显示,阮廷长先生向乡政府缴纳了45万越南盾。正因如此,尽管张先生一家自1997年起就居住于此,但直到2014年才获得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
然而,在审查阮廷长先生及其妻子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文件时,发现诸多值得一提的问题。例如,确定地块边界和地标的会议记录;土地使用权证颁发评估会议记录;向户和个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文件;乡土地登记委员会关于公布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结果的公告;宜长乡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公告会议记录均有篡改痕迹。
具体来说,这些文件显示有从 2012 年 4 月到 2014 年 6 月期间被编辑过的痕迹。宜禄县土地使用登记处处长阮廷灵先生在审查记录后证实确实存在编辑,并表示该乡使用了 2012 年 4 月的旧记录,然后将其编辑到 2014 年 6 月,以便为张先生的家人申请土地使用权证。
据记者调查,阮廷长先生的土地由宜禄县人民委员会根据2013年8月21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第46/QD-UBND号决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该决定针对的是2004年7月1日之前未经授权用于房屋建设的土地分配案件。然而,与第46/2013号决定对比,可以看出宜禄县土地使用权登记处处长阮廷灵先生提供给记者的阮廷长先生家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文件存在诸多缺陷和含糊之处。具体而言,该文件中既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书,也没有土地交接记录或将土地分配给阮廷长先生家的决定。
与此同时,宜长乡人民委员会尚未按照 2013 年第 46 号决定第 12 条第 1 款的规定,收集住户、附近居民、村委会官员以及与 1997 年分配给阮廷长家族的土地有直接关系的人员的书面意见。
根据第46/2013号决议第12条第1款c项的规定,会议记录中,乡人民委员会表述含糊不清,没有明确说明土地分配的来源、组织方式以及具体时间,也没有明确说明土地分配给Truong先生一家。在确定地块边界和界标的会议记录中,相邻住户在边界处签字,签字人有两个名字,但笔迹相似,其中一人是Nguyen Dinh Truong先生的生父。
事实上,分配给张先生家的这块地三面与乡人民委员会管理的林地接壤,一面与村道接壤,没有一面与居民用地接壤。据村民说,在张先生家搬到这里之前,这块地也是林地,主要种植木麻黄树。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宜长乡土地登记委员会竟然依据早已失效的法规,提议向阮廷长先生一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而言,在2014年6月3日宜长乡土地登记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中,认定阮廷长先生和阮氏汉女士符合《土地法》第50条以及2007年12月19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第146/2007/QD.UB号决定和2008年12月26日第111/QD-UBND号决定的相关规定,有资格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然而,截至2014年6月,上述两项决定均已失效,并被2013年1月22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向义安省土地使用者(包括家庭和个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属物证的第10/2013/QD-UBND号决定所取代。此外,义长乡人民委员会公开宣布乡土地登记委员会审议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结果并不足以构成有效证明。
据悉,宜禄县人民委员会收到市民请愿书后,已将其转交宜长乡人民委员会,由其依法处理。市民多次前往宜长乡人民委员会总部,试图与乡长阮廷通会面,了解请愿书内容以及向阮廷通家族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文件,但均未成功,理由是乡政府仍在核实和澄清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