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机械设备租借不再“迷茫”

October 15, 2013 17:00

近日,海关总局发布了第5855/TCHQ-GSQL号官方批示,详细说明了办理海关手续的步骤以及所需文件。

此前,部分地方海关部门反映,一家越南企业(企业1)的货物为暂时进口复出口的机械设备,这些设备不再需要租赁,要求复出口给外商合作伙伴。然而,该外商合作伙伴与另一家越南企业(企业2)签订合同,继续租赁、借用用于生产经营。外商合作伙伴委托越南企业(企业1)在越南境内将货物交付给企业2。

为方便企业,确保海关部门管理监督和税收政策的执行,海关总局指导企业分5个步骤办理:步骤1:企业1在办理暂时进口手续的海关分支机构(海关一分支机构)办理复出口申报,但尚未办理清算,货物未办完复出口手续。步骤2:企业2在管理暂时进口货物使用业务的海关分支机构(海关二分支机构)办理暂时进口申报,但货物尚未办完暂时进口手续。海关二分支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一分支机构货物暂时进口申报登记情况。步骤3:海关一分支机构根据步骤2中的暂时进口申报办理复出口手续并清算货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二分支机构复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和清算结果。步骤4:海关二科根据步骤3中海关一科通知的海关手续及复出口货物清算结果,为企业2办理暂时进口手续。步骤5:暂时进口期限届满,海关二科按规定进行清算。

办理临时进口、复出口及清算手续时,海关文件必须符合规定。其中,步骤2中的临时进口文件和步骤5中的清算文件必须包含租赁合同,其中包含外国合作伙伴向越南企业2交付货物的条款。

据 Diendoanhnghiep-PH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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