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区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豁免和减免

据 chinhphu.vn 报道 October 7, 2017 09:00

财政部发布了第 89/2017/TT-BTC 号通函,指导政府第 35/2017/ND-CP 号法令中关于经济区和高科技区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征收的若干条款的执行。

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土地及水面租金减免的原则。据此,符合土地及水面租金减免条件的土地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设立、评估和批准的项目。

Khu công nghiệp Nam Cấm- Ảnh Sỹ Minh
位于义安省东南经济区的南锦工业园正在逐步建成——摄影:Sy Minh

对于投资项目,如果新的土地租赁合同涉及土地租赁,则可免除或减少土地和水面租金;如果主管国家机构首次租赁土地用于项目实施,或者根据土地法规定在租赁期满后续租,则适用上述规定。

凡经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租赁土地或水域的组织和个人,只有在完成减免手续后方可享受减免优惠;具体规定如下:符合减免条件但未完成减免手续的,须按法律规定缴纳土地租金和水域租金。如减免手续办理延误,则延误期间不予减免土地租金和水域租金。

如果根据第 35/2017/ND-CP 号法令的规定,豁免或减免期限已届满,则土地租金或水面租金将不再豁免或减免;如果豁免或减免期限仍然有效,则豁免或减免仅适用于自提交完整有效的土地租金或水面租金豁免或减免申请之日起计算的剩余优惠期。

在某些情况下,可豁免或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

经济区土地使用费的豁免和减免,应按照第35/2017/ND-CP号法令第7条的规定执行;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政府关于土地使用费征收的规定,确定豁免和减免的土地使用费金额,并按照第76/2014/TT-BTC号通知中规定的表格,在《土地使用费豁免和减免决定》中予以记录。

关于基本建设期间的土地租金豁免,该通知明确规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土地承租人按规定提交的土地租金豁免和减免文件,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如有必要),确定基本建设期,并就每个投资项目作出土地租金豁免决定,但自土地租赁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如土地承租人要求在基本建设期内不豁免土地租金,则根据投资法规定,土地租金豁免期应自土地租赁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如土地租金豁免文件逾期提交,则土地租金豁免期仅自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起计算,剩余的优惠期(如有)内不予豁免,逾期提交文件期间不予豁免。

根据与新土地租赁相关的项目,从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土地分配转变为土地租赁,基本建设期间免征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但不包括投资建设、改造和扩建生产经营设施的情况。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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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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