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及地租的减免

据chinhphu.vn报道 DNUM_AHZBAZCABH 09:00

财政部发布第89/2017/TT-BTC号通函,对政府第35/2017/ND-CP号法令中的若干条款进行指导,规范经济区和高新区土地使用费、地租、水面租金的征收。

《通知》明确了土地、水面租金减免的原则,凡考虑减免土地、水面租金的土地投资项目,均为依法设立、依法审批的项目。

Khu công nghiệp Nam Cấm- Ảnh Sỹ Minh
义安东南经济区的南甘工业园区正在逐渐填满 - 摄影:Sy Minh

投资项目在新的土地租赁中,免征或减少其土地和水面租金,适用于国家主管部门首次租赁土地用于实施项目或租赁期满后根据土地法规定续租的情况。

经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承租土地或水面的机构及个人,须完成减免手续后,方可享有减免优惠;具体如下:符合减免条件而未完成减免手续者,须依法缴纳土地租金及水面租金。逾期未完成减免手续者,逾期期间土地租金及水面租金不予减免。

依第35/2017/ND-CP号法令规定,减免期已届满者,土地租金或水面租金将不获减免;如减免期尚未届满,则减免期只适用于自递交完整有效的减免土地租金或水面租金申请书时起计算的剩余优惠期内。

部分地区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

经济区土地使用费的减免,按照第35/2017/ND-CP号议定第7条规定执行;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政府关于土地使用费征收的规定,确定减免土地使用费的数额,并按照第76/2014/TT-BTC号通函规定的形式,在土地使用费减免决定中予以登记。

关于基本建设期土地租金减免问题,通知明确,根据土地承租人按规定提交的土地租金减免材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应协调其他相关机构(如有必要)确定基本建设期,并为每个投资项目颁发土地租金减免决定,但自土地租赁决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03年。

土地承租人要求在基本建设期间不免除土地租金的,根据投资法规定免除土地租金的期限自土地租赁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逾期未按投资法规定提交土地租金减免文件的,自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起,仅可免除剩余优惠期(如有)内的土地租金,逾期提交文件期间不予免除土地租金。

基础建设期间免征土地租金、水面租金,按新增土地租赁、由划拨不收取土地使用费转为租赁土地的项目执行;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设施的除外。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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