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越南-老挝边境地区自由移民的国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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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刚刚颁布了第64/2017/TT-BTC号通函,指导对根据越南政府和老挝政府关于解决两国边境地区自由移民和未登记婚姻问题的协议规定获准居留的人员在办理国籍、民事身份登记、居留登记和其他与个人身份有关的文件时免除国籍费、民事身份费和居留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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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免缴费用的对象为经越南当局准予居留者,包括:1985年或以前在越南或老挝边境地区自由移居者;1986年至2013年7月8日在越南或老挝边境地区自由移居者,并具备以下条件:尊重居住国法律,不触犯刑法;在居住国生活稳定,拥有房屋及固定资产、耕地,不属于根据原籍国法律被通缉或正在服刑者。

1986年至2013年7月8日期间在两国边境地区自由流动的移民,不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且被老挝遣返并被越南接收的,也可免缴费用。

此外,根据各国法律登记结婚后仍未合法结婚,而希望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申请居留许可的人也可免交费用。

2013年7月8日后在越南、老挝边境地区自由流动的人员不受本通知限制。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5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终止时失效。

据 Lan Phuong/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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