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免征农业机械零部件进口税
财政部刚刚印发了关于对服务于农业机械制造项目的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免税的指示……
财政部刚刚向各省市海关部门颁发了第2717/BTC-TCHQ号文件,根据政府总理2010年10月15日第63/2010/QD-TTg号决定,关于对农业机械设备零部件进口征税。
插图
据此,财政部就免征用于农业机械生产项目、减少收获后损失的机械设备零部件进口税作出如下指导:根据政府总理2010年10月15日第63/2010/QD-TTg号决定,对国内不能生产的、由组织和个人进口、用于农业机械生产项目、减少收获后损失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免征进口税。
项目免税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配件须符合以下条件:自2013年1月10日起已向海关登记进口报关单;不属于计划投资部颁发的国内可生产设备、机械、零配件、专用运输工具清单内;
属于生产用于减少收获后损失的机械设备并享受第63/2010/QD-TTg号决定所规定政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公布的名单)内的组织和个人进口的;
应按照投资许可证中规定的投资生产农业机械、减少收获后损失的领域进行;应按照机械设备的技术文件和安装图纸进行;进口零部件和机械设备的数量应与组织或个人的生产能力相适应。
免税材料、程序按照财政部2010年12月6日第194/2010/TT-BTC号通知第103条规定执行。
据(vov.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