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个人和外交机构车辆进口税
为个人和外交机构在工作期间和工作结束后进口和转移车辆提供了许多新的地点。
越南政府总理刚刚颁布了关于暂时进口、再出口、销毁和转让在越南享受优惠和豁免待遇的对象的汽车和摩托车的决定。
因此,驻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如果其人员不超过 5 人,则允许临时免税进口 3 辆汽车(如果其人员超过 3 人,则允许多进口 1 辆汽车)。
外交、领事和代表机构官员如果在越南工作至少 12 个月或以上,可以免税临时进口 1 辆汽车(外交代表机构负责人可以免税临时进口 2 辆汽车)。
该决定还规定,驻越南的外交使团、领事馆和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如使用车辆已满24个月,则可转让车辆。外交官员如使用车辆已满12个月或已结束在越南的任期,则可转让车辆。
根据该决定,对于座位数为15座及以下(含驾驶员)的汽车,适用过户时总理颁布的二手车进口税率。
对于16座及以上(含驾驶员)的轿车,进口税的计算依据是车辆过户时的计税价值、税率和征税汇率。
本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 vov.vn-LT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