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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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近期颁布的第 65/2013/ND-CP 号法令第 4 条规定。

2013年6月27日第65/2013/ND-CP号法令第4条详细规定了《个人所得税法》的若干条款,明确规定了14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制盐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房地产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个人依法免交或者减交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费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所得;个人继承或者赠与的房地产(包括依照房地产经营法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和未来建设的工程)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直接从事农业、林业、盐业、水产养殖、渔业生产活动,且未加工成其他产品或仅经过正常的初加工的家庭和个人;将国家划拨给家庭和个人的农业用地转用于生产所得;在银行和信贷机构存款利息收入、人寿保险合同利息收入;汇款收入;高于白班和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工作的夜班和加班工资所得;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金、按月从自愿养老基金中领取的退休金。在越南生活和工作且对外国支付的退休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法令还规定了奖学金收入;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事故赔偿、国家赔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收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可的、用于慈善和人道主义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慈善基金的收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和非政府形式的用于慈善和人道主义目的的外国援助的收入。


据(vov.v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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