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贫困户分配的农用地灌溉费
(Baonghean)- 2012 年 9 月 10 日,政府颁布了第 67/2012/ND-CP 号法令,对 2003 年 11 月 28 日政府第 143/2003/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令详细规定了《灌溉工程开发和保护条例》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对以下主体免征灌溉费:国家划拨或确认给贫困户的全部农业用地面积;用于研究和实验生产的农业用地面积;一年至少种一季水稻的一年生作物用地面积;制盐用地面积;农业用地划拨限额内的农业用地面积:从合作社和国营农场获得稳定土地划拨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户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有权使用农业用地,并依法以土地出资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此外,政府还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全国山区、红河三角洲、北部中部和北部第四区、南部第四区和中部海岸、西原和东南部等地水稻种植区的灌溉费征收标准。其中,全国山区动力灌溉的灌溉费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茬1811越南盾,比现行标准提高1.7倍(旧标准为每公顷每茬670越南盾);全国山区自流及辅助动力灌溉的灌溉费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茬1539越南盾,比旧标准提高约1.4倍……
仅在湄公河三角洲地区,电力灌溉的收集率仍为每公顷作物 1,055 越南盾,重力灌溉的收集率仍为每公顷作物 732 越南盾,重力灌溉结合电力支持的收集率仍为每公顷作物 824 越南盾。
本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Nam Thu(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