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反腐败范围
私营部门成为公共部门腐败分子的庇护所、“后院”,甚至“洗钱池”的现象屡见不鲜。
由政府监察院编制、司法部审议的《反腐败法(修正案)草案》较之前大幅扩大了监管范围,包括对实施腐败行为的人员的处理;对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处理;对不能合理解释的资产和收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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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现行法律规定的主体外,“具有职务和职权的人员”概念还补充了“担任上市公司、信贷机构、投资基金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董事、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的人员”和“社会组织董事长、秘书长、总会计师、监察委员会主席”等主体。
关于腐败行为,虽然关于腐败行为的规定与现行法基本保持一致,但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明确,与《刑法》关于腐败犯罪的规定相一致、相一致。
这一变化体现了逐步将法律范围扩大到国有部门以外组织和企业的精神。必须说,这是一项非常正确的政策。非国有部门的腐败问题也日益严重和复杂,但《反腐败法》尚未对其进行规制。如果私营部门不被纳入监管对象,公共部门反腐败的有效性将大大降低,因为现实中,许多领域的公私关系始终紧密相连,如同“沟通之舟”。
私营部门成为公共部门腐败官员的避难所、“后院”,甚至“洗钱池”的现象屡见不鲜。忽视私营部门,反腐败就不会有效;反之,反私营部门腐败也是反公共部门腐败。
此外,刑法现在已将调整范围扩大到非国有部门(涉及贪污、贿赂、受贿、行贿受贿四项罪名),同时规定了法人的刑事责任。2015年12月7日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党对侦查和处理腐败案件的领导的第50-CT/TW号指示要求统一刑法和反腐败法中关于腐败的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要求反私营部门的腐败。因此,将反腐败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到非国有部门十分必要。
然而,扩大范围需要确保可行性,并基于非国有部门的发展现状、管理要求以及监管能力。因此,起草机构选择了立即强制实施某些反腐败措施,对象包括:上市公司、信贷机构和投资基金。
之所以选择上市公司、信贷机构、非公共服务单位和投资基金作为优先实施对象,是因为这些实体的治理和管理机制明确区分所有者和管理者。因此,管理者存在滥用职权实施腐败的风险。对于其他非国家组织和企业,法律规定了根据其经营活动特点实施反腐败的原则性规定,并根据行业和领域的管理权限规定了检查和考核制度。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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