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应认识到自身的责任。

March 31, 2016 17:53

(Baonghean)- 人们认为补偿价格不明确,并且仓促强迫;而国家机构认为,人们没有同意,因此建筑保护是必要的。

《义安报》接到荣市义金乡第一村邓氏娥女士的投诉,称荣市人民委员会从她家收回了50.3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实施一项项目,但补偿价格过低且不明确。在她家尚未收到补偿款的情况下,义金乡人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3日调动人力和机械力量强制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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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ang Thi Nga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了乡人民委员会分配的土地。
“公社人民委员会趁我不在的时候派人来执法,派出警力和车辆。我问执法的决定在哪里,公社说只是为了保护施工。这样做是违法的,影响了群众的生活。”Nga女士说。

1A国道升级扩建项目下的西部辅助道路工程(关行-关班段)于2015年3月开工,总投资超过300亿越南盾,预计9个月后竣工并投入使用。根据荣市人民委员会2015年10月2日第10885号决定,收回Nga女士家属土地面积为50.3平方米。

经查,邓氏娥家土地编号为1450,地块编号为5号,面积为426平方米,为住宅用地。该地块的来源被查明为宜金乡人民委员会于2000年之后至2004年7月1日之前非法转让给邓氏娥家和赖先生家。2008年,邓氏娥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并经乡人民委员会核准。然而,截至目前,上述土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邓氏娥家也未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

2015年5月25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第302/QD-UBND.DC号决定,批准收回土地清单中各地块的具体补偿价格。其中,Nga女士的1450号地块住宅用地价格为550万越南盾/平方米;住宅用地相邻的农业用地(园地)的具体价格为68.75万越南盾/平方米。

荣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2015年9月16日的赔偿裁定记录显示,Nga女士的家人共获得300.18亿越南盾的补偿和赡养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42.76亿越南盾,土地上资产补偿费为256.32亿越南盾。

荣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副主任阮达怀南表示:“荣市人民委员会收回的50.3平方米土地,被认定为超出住宅用地分配限额的土地。荣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依据政府2014年5月15日第45号法令,对上述纯农业用地适用土地补偿价,价格为8.5万越南盾/平方米。”

因不同意上述价格,Nga女士拒绝接受补偿并拒绝交出土地。尽管宜金乡人民委员会多次组织工作会议和宣传动员,但Nga女士坚决不同意。2016年1月11日,荣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备有一份确定Nga女士家属第二次补偿金额的记录。根据这份记录,Nga女士的土地补偿价格提高至每平方米68.75万越南盾。

荣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副主任阮达怀南就此问题解释道:“根据第45号法令,阮女士的50.3平方米土地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价格表,按纯农业用地类型补偿,即每平方米8.5万越南盾。但经审查,该区域为与住宅用地相邻的农业用地,因此,该中心提交了按与住宅用地相邻的农业用地价格补偿的方案,价格为每平方米68.75万越南盾。”

南先生说:“起初,对Nga女士的补偿价格有些困惑。但后来南先生本人表示,85,000越南盾/平方米的价格并没有错,因为Nga女士的土地是未经批准分配的,而且她家还没有缴纳土地使用费。但为了保障她家的权益,该计划必须进行调整和补充。”

由于缺乏明确的解释,且赔偿程序疑似存在违规行为,至今,Nga女士仍未同意领取赔偿款并移交场地。2016年2月29日,荣市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Nga女士家人拆除并移交场地。如果Nga家人在3月2日前仍不遵守,荣市将责成宜金乡人民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和办公室,制定施工期间的保护计划。

2016年3月3日,宜金乡人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调集人力、机械,将泥土、围墙、门柱等挖出……据阿女士家属介绍,3月1日上午,家属接到了乡人民委员会的通知,但3月3日,乡政府在没有做出执行决定、也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就组织执行了。

与Nga女士的观点相反,宜金乡人民委员会主席Nguyen Van Khiem先生表示,这不是强制拆迁,而是为了保护建筑。当时,Nga女士的家人同意让这些房屋拆迁。3月7日,拆迁房屋时,Nga女士阻止了他们,所以他们全部撤离了。

Do bà Nga chưa bàn giao mặt bằng nên ảnh hưởng đến tiến độ dự án.
由于Nga女士尚未移交地盘,影响了工程进度。

因此,宜金公社人民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和办公室组织施工保护是必要的。由于这是一个重要的项目,大多数家庭已经收到补偿并移交了场地,因此不可能因为少数人而影响项目的进展。但是,通过查阅文件和相关意见可以看出,宜金公社人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施工保护程序并不恰当。在发给群众的通知中,宜金公社人民委员会并没有明确组织施工保护的时间。

此外,从家属接到通知到安保部门开工,仅仅两天时间。对于家属来说,拆除施工、移交场地的时间太短了。因此,人们对此表示不认同和持有不同意见也是可以理解的。通过此次事件,荣市人民委员会、宜金乡人民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办公室需要认真汲取经验教训。

关于补偿问题,荣市人民委员会按照每平方米68.75万越南盾的价格实施补偿,符合规定。因此,邓氏娥女士应遵守决定,尽快领取补偿款,并将场地移交给施工单位。

然而,通过Nga女士的事件,可以看出,在BTGPMB的工作中,负责单位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上级指示,确保最高层人民的权利,但同时也要遵守现行规定。这既体现了责任感,也有助于解决人民在土地被收回实施项目时的困难。

范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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