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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一家公司因不接受消防规定,被罚款800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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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消防检查结果书面批准的情况下,Cong Dung Hoa 股份公司就将项目投入使用,被罚款 8000 万越南盾。

9月27日,省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黎鸿荣签署了对Cong Dung Hoa股份公司(地址:乂安省乂禄县乂舍乡南甘工业区C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指出,Cong Dung Hoa股份公司在没有验收合格文件的情况下,将人造木材生产加工厂投入运营。防火和灭火;根据政府2021年12月31日第144/2021/ND-CP号法令第38条4款的规定,对安全、秩序、社会安全;防治社会弊病;消防、救援;防治家庭暴力等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Cong Dung Hoa 股份公司被罚款 8000 万越南盾。

对于补救措施,必须进行防火和灭火验收;如政府2021年12月31日第144/2021/ND-CP号法令第38条第6款b点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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