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警卫队的一些优惠制度
阮晋勇总理刚刚签署并发布了决定25/2012/QD-TTg对越南海警军官、职业军人、士官、士兵、国防公务员和国防工人规定了一系列优惠制度。
越南海警军官、职业军人、士官、军人、国防公务员和国防工人有权享受根据一般最低工资标准和在偏远岛屿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的每月长期岛屿服务津贴。
具体而言,上述对象在越南海域偏远岛屿执勤5年至10年以内的,工资为0.2;10年至15年以内的,工资为0.3;15年及以上,工资为0.4。
如果在近岸岛屿执行任务 5 年或更长时间,包括 Cai Bau、Dinh Vu、Con Den、Con Luc、Con Vanh、Dao Ne、Dao Ngu、Dao Son Duong、Hon La、Hon Tre 和平巴岛,税率为 0.1。
计算长期海岛工作津贴的工作时间为实际在海岛工作总时间,如有中断,则累计计算。
除长期上岛工作津贴外,越南海警军官、职业军人、士官、士兵、国防公务员和国防工人在直接参加海上演习、训练、搜救等任务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实际出海天15万越南盾的特别出海津贴。
享受第25/2012/QD-TTg号决定规定的航海特别津贴的主体,同时还享受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航海特别津贴的主体,有权选择享受最高等级的津贴。
以上制度均随月工资支付,不用于计算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缴款和福利。
本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