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公共卫生人力资源开发的若干政策

January 5, 2012 16:15

(乂安省第十六届人民议会第3次会议2011年12月9日第34/2011/NQ-HDND号决议)

根据2003年11月26日《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考虑到省人民委员会 2011 年 11 月 28 日第 7371/TTr-UBND 号意见中的建议;
根据文化社会委员会的审计报告和省人民议会代表的讨论意见。

解决:

第一条 批准乂安省公共卫生人力资源发展的若干政策:

1.对属于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医务人员(符合省人民议会2010年7月10日第316/2010/NQ-HDND号决议规定)在下列医疗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初始资金额外支持:

a) 对到结核病和肺科医院、精神病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工作的医生、二级专科医生、二级专科药师,给予相当于最低工资20倍的资助。

b) 对到结核病和肺科医院、精神病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工作的医学硕士、住院医师、一级专科医生、一级专科药师,给予相当于最低工资18倍的资助。

c)对普通高校毕业、成绩优秀或尚可,到结核病与肺科医院、精神病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工作的医生、药剂师,给予相当于最低工资16倍的资助。

2、对在下列医疗单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初始经济补助:

a) 具有普通大学学历的医生:

- 来3区山区公社卫生站工作(特别困难)的,将获得相当于最低工资24倍的经济资助;

- 在低山公社卫生站、高山镇卫生站、高山区卫生院、省级专门单位:结核病和肺科医院、精神病院、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工作的,将获得相当于最低工资20倍的财政支持。

来平原镇公社卫生站、低山镇卫生站、高山区医院、低山区卫生院工作的,给予相当于最低工资16倍的资助;

b) 完成专门培训后来到义安省的外省医生:

- 到3区(特别困难)山区公社卫生站工作的,将获得相当于最低工资18倍的经济资助;

- 对到低山区公社、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给予相当于最低工资16倍的资助;

- 来到三角洲城镇的公社卫生站工作的人将获得相当于最低工资 14 倍的财政支持。

c) 普通大学毕业的大学药师,平均成绩:

- 对到山区医疗中心、省级专门单位:结核病和肺科医院、精神病院、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工作的,给予相当于最低工资20倍的资助;

- 来高山区医院工作;低山区医疗中心可获得相当于最低工资16倍的资金支持。

d) 其他省份跨校体系(专业培训)的大学药剂师到义安省:

- 对到山区医疗中心、山区医院、肺结核医院、精神病院工作的人员,给予相当于最低工资12倍的补助。

3.每月培训经费支持:

a) 卫生部部长选派前往原单位学习成为大学医生或药师的中级医务人员和药师,如承诺学业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 5 年以上,按实际学习时间给予以下培训费用资助:

——对山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学习当医生,给予相当于最低工资1.2倍的资助。

- 在三角洲地区公社和城镇卫生站工作的医务人员,如果想学习成为医生,将获得相当于最低工资一倍的财政支持。

——对在乡镇、街道卫生站学习的医务人员,给予相当于最低工资0.8倍的资助。

- 在荣市各乡镇卫生站、卫生局、县、镇卫生院、结核病和肺科医院、精神病院、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省预防医学中心、疟疾防治中心、寄生虫和传染病中心、CT工作的医生,如果正在学习成为医生,将获得相当于最低工资0.6倍的资助。

- 在山区卫生院、山区医院、肺结核医院、精神病院、疟疾防治中心、省预防医学中心工作的中专药师,如果要攻读大学药师学位,将获得相当于最低工资0.6倍的资助。

b) 送研干部除享受本款a点规定的资助标准外,在实际学习期间,除按规定发放工资外,每月还额外享受相当于送研时津贴标准的资助。

c) 同时,在义安省实施的项目中获得培训资助的学生不享受本条款a、b、c、d、dd点的资助政策。如项目资助水平低于省级政策,省级预算将提供额外资助,以确保其与省级政策水平一致。

d)鼓励各单位从自主来源拨付资金(执行政府第43/ND-CP号法令),为单位需要派去培训的干部参加培训提供额外支持,以提高干部的专业资格和技能。

d) 本款a点规定的中级医师、中级药剂师,经省批准与大学签订合同培训的,其学校每年按规定承担的培训费用,由省级预算通过卫生部100%承担。

4、对全省公社、街道、乡镇卫生院退休医生(工作时间与公社卫生院工作人员相同)给予相当于最低工资3倍/月/人的合同制资助。

5.实施资金来源:来自省级国家预算保证的年度卫生事业经费。

第二条 实施

责成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具体规定,落实本决议,对不按规定履行工作时间承诺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条 生效

本决议经2011年12月9日第十六届省人民议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10日后生效。

废除乂安省人民议会2007年10月19日第202/2007/NQ-HDND号决议,该决议涉及2007年至2010年及以后年度吸引和支持乂安省卫生部门人力资源的若干政策。

主席:

陈红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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