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修正案)的一些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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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修改后的《婚姻家庭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共10章133条。该法调整了婚姻、夫妻关系、婚姻的解除、父亲、母亲和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赡养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问题。此次修改的《婚姻家庭法》继承和发展了1959年和1986年《婚姻家庭法》,特别是修改和补充了2000年《婚姻家庭法》的缺陷和局限性,有许多新内容:

- 婚姻家庭习俗的适用:2014年修订的《婚姻家庭法》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习俗的适用(第七条)。该规定体现了对良好习俗的尊重,同时明确了适用习俗的条件,强调了遵守婚姻家庭制度基本原则,确保了法律的严格性。政府将颁布法令,确保该规定的可行性。

- 提高结婚年龄:将女性结婚年龄从2000年《婚姻家庭法》规定的18岁提高到18岁。新法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为18岁及以上,男性结婚年龄为20岁及以上。修改的原因在于,如果女性结婚年龄刚好超过18岁,则该规定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相抵触。也就是说,根据2005年《民法典》,未满18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在设立和履行民事行为能力时,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根据2004年《民事诉讼法典》,当事人必须年满18岁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允许未满18岁的人结婚是不合理的、不一致的,并且限制了女性在设立民事行为能力时享有的一些权利,例如要求离婚的权利,离婚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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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禁止同性婚姻:关于同性婚姻,2000年《婚姻家庭法》禁止同性婚姻,并因此受到制裁和处罚。2014年修订的《婚姻家庭法》删除了“禁止同性婚姻”的规定,但明确规定“不承认同性婚姻”(第8条第2款)。因此,同性婚姻仍然可以结婚,但在发生纠纷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对同性婚姻的承认。

- 允许代孕:《婚姻家庭法》已正式承认并允许出于人道主义目的的代孕(相关规定见第93条至第98条)。因此,如果夫妻因故无法自行生育,则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代孕母亲:持有主管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妻子即使使用辅助生殖技术也无法怀孕生育;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已接受医疗、法律和心理咨询。因此,被请求代孕的母亲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与请求代孕的妻子或丈夫是同系亲属;已生育子女,且只能代孕一次;年龄适中,并获得主管医疗机构出具的代孕母亲能力证明;已婚代孕母亲必须获得丈夫的书面同意,并已接受医疗、法律和心理咨询。

- 家务劳动被视为有偿劳动:此次修订法一个值得关注的新点是,在解决财产关系方面,规定必须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与现行《婚姻家庭法》不同的是,新法明确规定,为维持共同生活而从事的家务劳动以及其他相关劳动,均视为有偿劳动。

- 新增离婚诉讼事由:新《婚姻家庭法》还新增了离婚诉讼事由。因此,与以往只有妻子、丈夫或夫妻双方有权向法院申请离婚不同,自2015年1月1日起,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其无法感知或控制自身行为,并且是丈夫或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导致其生活、健康和精神受到严重影响,则父亲、母亲和其他亲属也可以申请离婚。妻子怀孕、生育或抚养未满12个月的子女时,丈夫无权离婚。

此外,法律还确认了一些新内容,如:关于夫妻协议财产制度的规定;离婚时财产的约定;关于男女未登记结婚而同居的,根据双方协议如何处理子女、财产、双方义务、合同等问题的具体规定;离婚时对子女的义务等……

仲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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