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管理简政放权和选拔任用工作的几点新认识
(Baonghean.vn)——越共中央政治局刚刚颁布了关于干部管理权力下放和候选人任用及介绍的第80-QD/TW号条例(以下简称第80号条例),取代了2017年12月19日颁布的第105-QD/TW号条例。该条例具体新增了以下几点:
180号令共6章34条,比105号令(8章28条)减少2章,增加6条。其中,第1至3条补充规定了干部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后备干部任用介绍的范围、对象、宗旨、要求和原则。
2.员工管理内容
补充军官的连任、改选、任命、授予、升降、撤销职务,以及官员的停职、停职、辞职、免职和干事工作权力的监督。
3. 员工的管理和决策责任
明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按照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条例,落实指导方针,决定重要政策及干部人事工作问题。(此前,根据第105号条例,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并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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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局第80条规定,继续将党的政策和决议具体化,确保干部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严格、民主、公开、透明。 |
4.秘书处授权总统、总理、国会主席和常务秘书处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决定秘书处管理干部的分配、任命和提名,并根据规定同时担任越南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越南与其他国家友好议会组织和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的职务和头衔。根据规定重新任命和实施秘书处管理干部的退休制度。(此前,根据第105号条例,该内容属于秘书处的职责范围)。
五、省、市党委职责
在按照政治局规定确定的党委和党委常务委员会机构设置以外,补充关于调整党委和党委常务委员会机构设置的决定权的内容。
六、省委常委会、市委职责
——补充国会驻省、直辖市代表团团长人事工作内容。(此前,根据第105号规定,省国会代表团团长候选人的审议和提名权属于中央政府)。
- 决定按规定批准巡视委员会委员岗位及省、市委常委会管理权限内其他岗位的规划。
- 必要时,将书记的权力下放给下级党委,并负责到底下的党委。
七、关于中央军委、中央公安党委的责任
- 明确军区、边防部队党委常委会主持、协调并与省委、市委常委会交换意见有关省、直辖市军区、边防部队司令部司令员、副司令员、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的职务的职权;
——中央公安党委常委会就各省、直辖市公安厅长、副厅长人事问题交换了意见。
8.关于员工规划的批准
此前,由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的筹划性职位必须由政治局批准。第80号条例增加了政治局的职责权限,即授权中央组织委员会批准由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的领导和管理职位的筹划(中央委员除外,包括候补委员)。
9. 关于员工任命
- 干部任用要考虑其声誉。因此,如果干部声誉不佳或声誉不够,则不得任用。此外,第80号条例还增加了一项干部任用原则,即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处理的干部和党员不得任用。
——关于官员的任命条件,增加了官员必须担任现任职务或相当职务至少2年的规定。
此外,第80号条例还对违纪案件中官员的任命条件进行了如下修改:
受处分的官员在下列期限内(自处分决定书签署之日起),不得被指派、任用或者推荐担任高于其受处分时所担任的职务:
-12 个月的谴责纪律处分。
- 纪律处分形式为警告,处罚期限为 30 个月。
- 解雇的纪律处分期限为 60 个月。
与以前相比,不符合担任更高职位资格的期限有了更具体的规定。
十、关于聘任程序及候选人介绍
- 补充明确第二步中外来人员的流程:对调动、任用、介绍候选人的政策,由干部所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听取意见(被推荐人选必须获得传唤总人数50%以上的得票率;如被推荐人选获得50%以上的得票率(未过半数),由领导研究决定);按规定听取地方、机关、单位和人事部门的评估和意见。
- 关于投票结果,更加明确了得票率的计算方法:获得最多票数(占总传唤人数的50%以上)的人选将被推荐任命。(以前写为召集参加会议的总人数,因此有很多不同的解释)。
对于现场人员(在5步流程中),会议介绍和选拔的原则是:每个成员为一个职位介绍1人;获得超过总召集人数50%同意票数最多的人将被选拔。若无人获得超过50%的选票,则选出所有获得30%或以上选票的候选人,进入下一步。若无人获得30%或以上选票,则停止下一步,并报请主管部门审议并指导。(此前,根据第105号规定,若无人获得超过50%的选票,则从上到下选出得票最多的2人进入下一环节介绍)。
11. 关于人事记录
人事政治标准结论无时间限制(此前,政治标准结论的有效期为6个月)。
12. 关于人员借调
80号令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只有领导、管理人员才有资格进行人员调动、挂职。(此前105号令将调动对象定义为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决定调入或者借调的干部)。
13.关于离任、退休干部的管理下放(第十五条)
——原第105号法规置于附录中。
- 新增了以下几点: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离任、退休(离任或调动、分配到不属于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其他工作岗位的除外)下列问题必须由政治局、书记处审议并提出意见:
+ 参与竞选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的领导职务(此前,根据第105号规定,仅包括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的主席、副主席、总书记等职务)担任涉外组织成员、领导、经理(此内容此前在105号条例中并未提及);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FDI)董事会主席、董事(总经理)。
+ 出国(此前,根据第105号条例,只有使用国家预算出国才需要获得许可)。
与第105号令相比,在版式、表述、措辞等方面也有一些新的变化,但内容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