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管理权力下放、任命和候选人介绍的一些新要点
(Baonghean.vn)——越南中央政治局刚刚发布了关于干部管理权力下放和候选人任命及推荐的第80-QD/TW号条例(以下简称第80号条例),取代了2017年12月19日发布的第105-QD/TW号条例。该条例包含以下若干具体新要点:
1第80号条例共6章34条,比第105号条例(共8章28条)少2章多6条。其中,第1条至第3条补充了干部管理权力下放以及候选干部任命和引进的范围、目标、宗旨、要求和原则。
2. 员工管理内容
补充了军衔的重新任命、重新选举、指定、授予、晋升、降级和剥夺;免职;官员的临时停职、停职、辞职和解雇;以及对人事工作的权力控制。
3. 员工管理和决策职责
明确中央执行委员会按照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指导方针、决定人事工作和干部重要政策和问题的责任。(此前,第105号条例并未明确界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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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局第 80 号条例旨在继续具体落实党的政策和决议;确保人事工作和人事管理的严格性、民主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
4.秘书处授权总统、总理、国民议会主席和秘书处常务秘书行使职权。在职责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审议并决定秘书处下属干部在越南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越南与其他国家友好议会组织以及指导委员会等相关机构中担任职务的委任、任命和提名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对秘书处下属干部进行续聘和退休制度的实施。(此前,根据第105号条例,此内容由秘书处负责。)
5. 省市级党委的职责
除按照政治局规定确定的党委和党委常委会的结构外,补充关于调整党委和党委常委会结构的权力内容。
6. 省委常委和市委常委的职责
- 补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省市代表团团长人事工作内容。(此前,根据第105号条例,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团长候选人的遴选和提名权归中央政府所有)。
- 决定按照规定批准省、市委常委管理职权范围内检查委员会成员及其他职务的编制。
必要时,将书记的权力和责任下放给下级党委。
7. 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央公安党委的职责
- 明确军区边防委常委会主持、协调、与省市委常委会就以下人员任命进行交流的权限:省市军区和边防司令部司令、副司令、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
- 中央公安党委常委会就省市公安局局长、副局长人选交换了意见。
8. 关于批准人员编制计划
以前,政治局必须批准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下的规划职位。第80号条例增加了政治局的职责和权力,即授权中央组织委员会批准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下的领导和管理职位的规划(中央委员,包括候补委员除外)。
9. 关于人员任命
在任命干部时,要考虑干部的声誉。因此,如果干部没有声誉或者声誉不足,则不予任命。此外,第80号条例补充规定,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处理的干部和党员不予任命。
- 关于官员任命条件,新增了一项规定,即官员必须担任现任职位或同等职位至少 2 年。
此外,第 80 号条例对纪律案件中指定官员的条件作了如下修改:
受纪律处分的官员在以下期限内(自签署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不得被指派、任命或推荐担任高于其受处分职位的职位:
-12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训诫。
- 警告形式的纪律处分,期限为 30 个月。
- 纪律处分形式的解雇,最长可判处 60 个月。
对不得晋升更高职位的期限规定比以前更加具体。
10. 关于任命程序和候选人介绍
- 补充和明确第二步中其他地方人员的程序:与干部工作地点的集体领导讨论并征求意见,了解干部调任、任命和推荐参选的政策(被推荐人必须获得被召集总人数的50%以上选票;如果被推荐人获得50%的选票(不超过一半),则由领导考虑并作出决定);根据规定,从地方、机构、单位和人事档案中获取评估和意见。
- 关于投票结果,计算得票百分比的方法更加明确:获得票数最高者(超过被召集总人数的 50%)将被选为推荐和任命人选。(之前曾写成应邀参加会议的总人数,因此有很多不同的解释)。
对于现场人员(在 5 步流程中),会议介绍和选拔的原则是:每位成员推荐 1 人担任某个职位;获得超过被召集总人数 50% 的最高赞成票数的人将被选中。如果无人获得超过50%的选票,则选择所有获得30%或以上选票的候选人进入下一阶段。如果无人获得30%或以上选票,则不进行后续步骤,并向主管机关报告,以供其考虑和指导。(此前,根据第105号条例,如果没有人获得超过50%的选票,则从上到下选出得票最高的两个人进入下一阶段。)
11. 关于人事档案
人员政治标准认定没有时间限制(此前,政治标准结论的有效期为 6 个月)。
12. 关于人员借调
第 80 号条例第 29 条有如下变更:只有领导和经理才有资格进行人员调动和借调。(此前,第105号条例将主体定义为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因工作需要而被动员或借调的干部。)
13. 关于离职或退休干部管理权下放(第十五条)
- 此前,第 105 号条例被安排在附录中。
- 以下是一些新的要点: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下的干部,在离职或退休后的情况(除已不再担任职务或被调任或分配到非政治局或书记处管辖的其他岗位的人员外)政治局和秘书处必须对下列问题进行审议和评论:
+ 参与竞选越南祖国阵线及社会政治组织的领导职位(此前,根据第105号条例,仅包括越南祖国阵线和各社会政治组织的主席、副主席、总书记及同等职位)担任包含外国元素的组织的成员、领导者或管理者(此内容此前未包含在第105号条例中); 股份制企业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董事(总经理)。
+ 出国(此前,根据第105号条例,只有在使用国家预算出国时才需要获得许可)。
与第 105 号条例相比,在布局、呈现方式和措辞方面也有一些新的要点,但内容没有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