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些新内容
(Baonghean)——2013年6月19日,国会继续通过了《修改和补充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以及《修改和补充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据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些新内容将于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a) 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住房法》的规定,对社会住房买卖、租赁、分期付款合同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
b) 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对销售、出租、分期购买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售价在1500万越南盾/平方米以下的已竣工公寓商品房,实行50%的增值税税率减半。
c) 自2013年7月1日起,凡年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00亿越南盾的企业(包括合作社),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认定依据为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
20%的税率不适用于以下收入:
- 资本转让所得、出资权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投资所得——出售、出租、租购社会住房业务所得除外)、投资项目转让所得、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所得、矿产勘探、开采权转让所得;在越南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 从事石油、天然气、其他稀缺资源的勘探、开采活动所得以及矿产开采活动所得;
- 服务业务所得,依照特别消费税法的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
d) 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销售、出租、分期购买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社会住房是指由国家或者各种经济成分的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符合住房法规定的住房标准、房屋出售价格、出租价格、分期付款价格、购买、租赁、分期付款的主体和条件的住房。
Duong Minh Duc(义安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