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一些新内容

August 14, 2013 19:14

(Baonghean) - 2013年6月19日,国会继续通过了《修改及补充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和《修改及补充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据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些新内容将于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a)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住房法》的规定,对社会住房买卖、租赁、分期付款购买合同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

b) 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对销售、租赁、分期购买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售价在1500万越南盾/平方米以下的已竣工公寓式商业住宅,实行50%的增值税税率减半。

c) 自2013年7月1日起,凡年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00亿越南盾的企业(包括合作社),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0%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认定依据为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

20%的税率不适用于以下收入:

- 资本转让所得、出资权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投资所得——出售、出租、租购社会住房业务所得除外)、投资项目转让所得、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所得、矿产探矿权、开采权转让所得;在越南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 从事石油、天然气、其他稀缺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开采活动的收入以及矿产开采活动的收入;

- 服务业务收入须依照特别消费税法的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

d) 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销售、租赁、分期购买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社会住房是指由国家或者各种经济成分的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符合住房法规定的住房标准、房屋出售价格、租赁价格、分期付款价格、购买、租赁、分期付款住房的主体和条件的住房。


Duong Minh Duc(义安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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