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领域的一些法规

February 25, 2015 18:07

(Baonghean.vn)- 2月6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春阳签署的第846/UBND-XD号批示,明确了落实第50/2014/QH13号《建筑法》建筑领域若干规定。内容如下:

第49/2014/QH13号公共投资法和第50/2014/QH13号建筑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建设部已于2014年12月30日以第3482/BXD-HDXD号批示颁布指导实施文件。在等待政府颁布指导实施该法的法令期间,为使实施过程更加具体便捷,根据建设部的指导,考虑到建设厅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的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临时任务是审查建筑投资项目和设计方案如下:

1.关于建设投资项目评估和建设投资经济技术报告:

a) 使用国有资本(包括预算内国有资本、预算外国有资本、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混合资本)的项目:

- 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主持对属于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投资权限的B类、C类项目全部内容和建设投资经济技术报告的评审,对不属于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投资权限的B类、C类项目进行初步设计。

- 各县工贸厅、荣市城市事务厅、各镇城市事务厅在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和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主持建设投资项目的评估和建设投资经济技术报告,并决定投资(初步设计仍由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评估)。

b) 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二级、三级公共工程由专门建设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主持进行2014年《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设计内容的评估;其他项目、工程由投资决策者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

2关于初步设计后实施的设计评估和施工估算:

设计评审和初步估算工作依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3年12月27日第68/2013/QD-UBND号决定关于颁布乂安省建设工程质量国家管理职责分工规定中权限和设计评审程序的规定执行。

3.指定专门的建筑管理部门;荣市人民委员会、各区、各镇公布行政审批程序,实行“一站式”办理,按照行政改革规定缩短审批时间。

4.项目评估过渡处理: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向计划投资厅提交评审但尚未核准的项目,将交由计划投资厅进一步评审,并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核准。其他事项则依建设部2014年12月30日第3482/BXD-HDXD号批示及本文件规定执行。

5.致建设部:

-带头宣传、指导上述规定,确保其有效、合法实施;配合计划投资厅及相关机关、单位研究并在政府颁布新的指导性法令时,建议省人民委员会颁布新的建设投资管理规定,取代省人民委员会2009年12月9日颁布的第109/2009/QD-UBND号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主持、配合有关部门、行业研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具体计划,及时整合、安排或成立专门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区域项目管理委员会,按照建筑法规定管理使用国家预算资金的项目,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

执行过程中如遇困难、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请其研究、具体指导,或向政府、各部门汇报,征求执行意见。

省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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