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安省土地使用费缴纳的若干规定
(Baonghean)- 省人民委员会刚刚批准了2022年预算管理和运营机制,其中包括许多重要内容。
关于国家预算收入管理:
下达预算收入估算后,乂安省税务厅、乂安海关厅要主持、配合有关层级、部门组织实施预算收入征收任务和打击税收流失、处理欠税等有关征收政策、制度。
费用和收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费用和收费法》的规定,即政府2016年8月23日第120/2016/ND-CP号法令,该法令对《费用和收费法》的若干条款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说明和指导。
各机关、单位和地方不将按照2015年费用收费法规定折算成服务价格的费用收费纳入国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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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一角。图片来源:Lam Tung |
关于土地使用费:按现行规定上缴国家预算的部分,按照规定在各级预算之间分配。各级预算使用土地使用费收入支付以下费用:补偿费、场地清理费、土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基金(测量、建立土地档案数据库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地价开发);规划;实施新农村建设内容;项目对方资金;补充集中公共投资资本;偿还本金及利息、贷款费用、偿还购买农村公路水泥的债务和其他投资内容。
关于2022年土地使用费征收规定如下:
- 省计划拍卖和分配荣市、门炉镇、黄梅镇、演州、宜禄、兴原、杜良等地块,为省内项目筹集投资资金(荣市至门炉大道、东南经济区至和山社(杜良)N5公路项目道路两侧土地使用费;东南经济区市区项目、安置区土地使用费);用于建设市区的土地,实施建设-移交(BT)投资项目;根据省委、省人民议会的决议,由省保留用于实施重点项目的土地,100%用于省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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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演州城区全景。图片由黄山-演州提供 |
- 房地产项目(含4个项目)房地产荣市:同荣坊、南门坊新城区;永新坊、兴政乡西南城区;兴化乡城区、社会住宅区、扩建城区);拍卖公有土地(不包括土地上的资产):乂安省税务厅指示所属单位配合国库,规范100%的省级预算。
- 区、乡人民委员会拍卖的土地;散生土地;根据省人民议会决议、省人民委员会决定规定管理的其他土地(本条第4款a点、b点规定的土地除外)(计入第1400项相应分项);
- 计入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以及场地清理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用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及水面租赁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费),其核算如下:
省级:财政部配合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义安省税务厅制定土地和水面租赁费、城市土地使用费、房地产项目、住房开发项目和为该省重点项目创造投资资本的项目计划,包括补偿、场地清理和基础设施投资费,提交给省人民委员会;在记录土地使用费、土地和水面租赁费时,省预算享受100%的优惠。
区、乡两级:归区、乡人民委员会预算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包括基础设施投资用地使用费。除省人民委员会下达的土地使用费征收任务外,区、乡人民委员会还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土地使用费征收任务和发展投资支出预算,报送同级人民议会;
在预算管理过程中,投资者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自愿垫付补偿、场地清理款项,但预算尚未安排相应补偿、场地清理任务的,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当依据2015年国家预算法第52条第3款c点的规定,提请同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调整地方预算概算,并向同级人民议会最近一次会议报告,作为国家预算收支核算的依据。
各主管部门,特别是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要定期与国库密切配合,组织管理,将各项收入集中纳入国家预算,做好检查核对工作,确保各项预算收入按规定足额及时集中到国家预算资金中。已下放到各级预算的收入,其增加的本级预算收入,应按规定比例享受,并按现行规定使用。
关于征收本省水稻种植地保护与发展费,按照政府2015年4月13日第35/2015/ND-CP号关于水稻种植地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政府2019年7月11日第62/2019/ND-CP号关于修改和补充政府2015年4月13日第35/2015/ND-CP号关于水稻种植地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若干条款的规定;省人民议会2016年8月4日第24/2016/NQ-HDND号决议关于征收乂安省水稻种植地保护与发展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