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党务人员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党的党务工作经历了许多创新,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非常重要的成果,符合新形势的要求和革命任务。但是,党的党务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解决之道尚不完善。未来,为了建设和完善廉洁强大的党和政治体制,必须继续重视研究、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党的各级委员会、集体领导和群众的作用和责任。
胡志明关于党内人事工作的想法
我们党和敬爱的胡志明主席特别重视干部工作。他说:“干部是所有工作的根基。”(1)“一项工作的成败取决于员工的好坏。”(2)2018年5月19日第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决议《关于重点建设各级,特别是战略级,具备足够素质、能力和威望,胜任工作的干部队伍》明确指出:干部是革命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干部工作是党和政治制度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建设干部队伍,特别是战略级干部队伍,是党的首要任务,是党的一项关键工作,必须有计划、谨慎、科学、严谨、有效地开展。党的十三大文件继续重申:“重点建设各级,特别是战略级和领导岗位干部队伍”。(3)。

最近,我们党和国家出台了很多关于人事工作的重要文件。(4)因此,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决议和规章的传播和执行得到了认真、一贯的保证,党的各项人事工作从中央到地方都得到了有纪律的开展。
党的干部队伍日益成熟,许多干部在各级、各部门、各机关单位的政治任务领导、指导、管理和落实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以总书记为首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坚定地指导落实历届党代会的目标和任务。侦查、起诉、审判、检查、审计和审核机关掌握了专业技能,在参与干部素质能力评估、打击腐败、浪费和消极行为等方面作出了许多重要贡献,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作出了贡献。
然而,实际上,仍有一些干部素质和能力有限,却想晋升到更高的职位,他们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试图获得学位、晋升计划、升职和任命。
一些身居要职、拥有权力的官员试图将亲属、家人、“裙带关系”等安插到不符合标准的职位上。
一些干部升任有为后,素质、道德、生活方式迅速下降,贪污腐败、浪费公款,造成预算和国家资产损失,不得不受到党和国家的严厉处分;其中还有一些高级干部破坏了人民对党、国家和政权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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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事工作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一些党委、机关、部门、分支机构没有集中精力学习、掌握党的决议和规章以及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政策和法律的内容,因此没有改变每个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民对党的决议和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理解和执行意识。
周一,一些党委,特别是部门、支部、地方单位的领导层,在人事工作中没有尽到职责,尤其没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干部规划、轮换、晋升和任命方面出现了专制主义和独裁主义的迹象。
周二,正确评价干部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但除了干部一般标准外,对于各级领导和管理干部,特别是各部门党委负责人和领导干部,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评价准则。
周三,人们非常热衷于在政治体制中建立一支党的干部队伍,但目前还没有真正有效的机制让人民参与、向党和国家推荐真正有德有才的人,也没有定期衡量人民对各级党委和领导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周四,虽然党的文书明确规定了对人事工作中的权力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以及打击滥用职权和职位的行为,虽然许多职能部门表现良好,但有些地方的执行情况仍然较差,效果和效率较低。
星期五,人事工作非常重要,需要特定的人来完成,但是党和国家的文件对于组织和个人在建议、介绍、提名和安排人事方面的权限和责任并没有完整和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在官员并非真正有德行或有才能,却仍然得到晋升和任命的情况下,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望和声誉。
在新的形势下,为了在人事工作中继续做得更好,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一些经验需要总结。
党的十三大决议确认:“加强党的建设和整顿,增强党的工人阶级性质,提高党的领导能力、执政能力和战斗力;全面建设廉洁强大的党和政治体制,建设精简高效运转的国家;精简工资制度,提高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队伍素质和结构;建设一支素质、能力、威望充足、胜任任务、贴近人民的干部和党员队伍,特别是战略级干部和领导人队伍,对于祖国建设、发展和保卫事业的成功具有决定性意义。”(5)需要在整个党和政治体系中广泛推广。

为组织落实上述观点,需要多方协调配合。尤其需要人员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和经验总结:
首先,继续发挥人民主人翁的作用,依靠人民建设各级干部队伍,特别是战略级干部和各级各部门党委领导干部队伍。
党的党始终贯彻“人民是根本”的党的方针,肯定人民主体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作用和中心地位,在建设和保卫祖国的整个过程中坚持“人民知道、人民讨论、人民做、人民检查、人民监督、人民受益”的方针,要促进人民掌握主动权,依靠人民建设干部队伍。
为创造人民积极有效参与人事工作的条件,必须建立专门的机制和文件,向党推荐真正有德有才的人才;对干部进行检查监督,确保他们遵守“党员不准做的事”,并督促他们树立榜样,尤其要加强对战略级干部和各级各部门党委负责人的检查监督。党和国家要建立机制,保护人民举报和谴责违反人事工作规定的干部;同时,要严厉打击那些利用民主煽动分裂民族团结大集团、捏造事实的人。
第二,继续创新和精简党的机构和政治体制,使其有效、高效地运行,同时精简工资制度,完善薪酬政策,使干部能够更好地履行其所承担的政治职责和任务。
党的十三大文件指出:“继续完善政治体制组织模式;更加明确政治体制中各组织的职能、任务和运行机制……”(6)“推动精简薪酬体系,并根据职位和岗位重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队伍。”(7)在新时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使得党和国家能够精简省、区、部、司、处、所等各级组织和中间机构。
对于越南祖国阵线体系和社会政治组织而言,必须加强中央层面研究总结实践的干部队伍,既要为党提供建议,又要作为核心力量,有效地动员和团结全国各组织、工会成员和协会成员;同时,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基层干部队伍,直接进行宣传,作为核心力量,动员、团结和团结工会成员和协会成员,在基层贯彻落实党的方针和政策、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以及政治任务。
对于党委咨询机构,必须加强具备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能力的干部队伍建设,以便有效为党委提供咨询;同时,精简行政服务人员队伍。在此基础上,及时完善薪酬政策,使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部门员工能够安心工作。

第三,继续做好员工评估工作。
评价干部历来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有些干部才智过人、充满活力,敢于为集体利益思考和行动,但在内部缺乏团结的地方,尤其是在领导缺乏德才的情况下,干部很难发挥自身才能;反之,有些干部身处良好的工作环境,却缺乏自觉的奋斗和实践,因此也难以成熟。实际上,衡量人心才是最难的,有些人能说会道,做事却不尽如人意,言行不一……黎朝的杰出人物阮廌不禁感叹:鱼儿知水深/山峦有高有低,云层有厚有/树木有柔有弱,风有轻柔/唉,人心何等复杂。
党的十三大文件明确指出:“以工作成果、人民满意度和人民信任度作为评价组织机构素质和干部党员素质的重要标准”。(8)“重要的是,根据分配的职责和任务,评估质量、效率和实际产品,并促进领导者的责任感。”(9)。
政治局已发布干部评价文件,但有必要明确若干重要岗位的评价标准,这将有助于加强干部对人民和国家的责任感。鉴于政治体制内干部人数众多、结构复杂,建议优先尽早制定以下岗位的评价标准: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书记、省、市、区、乡、街道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这些岗位每天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人民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因此受到人民的密切监督和评价。除了制定规章制度和评价标准外,还必须明确规定行业领导、党政领导和政府领导的权利和责任,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每年都有规定对全国各级领导进行官员、公务员、公共部门雇员、行业工人和人民群众对各部委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调查,并对地方各级领导进行满意度和信任度调查。经上级党委评估后,必须通过大众媒体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知晓。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有助于推动全国运动向好的方向发展;同时,也要求领导更加务实地选拔和提拔下属,不让那些争权夺利、能力不足的官员进入国家机器。
评价部长的标准必须基于其指导和实施国家管理职能和任务的成果和成效,基于该部门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和工人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以及全国人民的满意度。
对地方党委或政府领导同志的评价,主要依据是当地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相比以往是否有所改善,年度和任期社会经济、国防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如何,以及人民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高低。如果只依赖党委的年终和任期总结投票,就难以保证实质内容,因为有的地方认真对待,有的地方敷衍了事。

客观评价“行业指挥官”和地方党委领导、领导班子是培养战略级干部的基础……在将干部委派到国家要职之前,必须评价这些干部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的成果和实际表现,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那些德才不全、不具备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能力的干部。
第四,要做好规划、提拔和任命真正有德有才的官员的工作。
当前的干部规划由政治局和书记处指导,依据一套相当严格且积极主动的规定,在为各级党代会选拔、任命和培养人员之前,先为党的干部队伍储备人才。然而,目前的规划方法仍然未能充分发挥人民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因此仍然错失了部分国家人才。
我们认为,在制定干部规划之前,党委应当广泛向群众宣传干部的目的、要求和标准,并建立鼓励群众向党委推荐真正优秀人才的机制。干部组织主管部门在综合群众推荐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审议,并向党委提出建议,供其遴选和决定。为了建立一支更有效的战略干部队伍,建议规划工作要尽早从外部渠道挖掘干部人才。
例如,在培养部长人才方面,尤其是在教育、卫生等特定领域,中央委员会应每届遴选能力出众、素质优良、社交能力强的青年才俊下放到基层从事领域管理工作。有关部门通过区、省级层面的实际领导管理活动对这些青年才俊进行监督和评估,选拔其中最有潜力、素质最佳的一到几人担任副部长一段时间,之后再晋升为部长。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确保两届任期后,能够涌现出一批正值壮年、经验丰富的“领域指挥官”。
关于干部晋升和任命,中央委员会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但必须继续加强工作人员机构对干部的责任感。干部安排必须继续遵循敬爱的胡志明主席的指示:“只有真正了解干部,才能正确地晋升他们。”(10)“提拔干部时,必须仔细考察他是否贴近群众,是否受群众信任和敬仰。还要看他适合做什么工作。如果不能正确使用人才,这项工作就不会成功。”(11)。
实践经验清楚地表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素质之一是“善于运用人才”。胡志明主席曾对领导者和管理者作出了意义深远的指示:“如果我们有权使用人才,就必须使用能够胜任工作的人才。不要因为亲朋好友的关系就把人拉到这个或那个职位上。不要因为害怕失去职位就打压比我们更有才能的人。”(12)。

为继续按照胡志明思想和中央规定规划、提拔和任命合适的干部,干部组织主管部门需要客观有效地调查和评估干部安排情况,例如安排部门负责人但尚未接受过相关培训;安排没有党建工作实践经验的干部当选为党委委员后又被任命为党委书记;安排从未从事过国家管理工作的干部被介绍选为人民委员会主席;或者安排一些总经理、企业董事当选为党委委员后被任命为党委书记等,这些党委党员众多……
如果我们客观、认真地调查和评价领导和管理者在实践中的领导、指导和管理成果,一定能为党的干部工作提供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事实上,有些干部正是通过向人民群众、同志和同事学习,才得以迅速成长,并出色地完成分配的任务。
第五,进一步加强对人事工作的权力控制。
为了有效控制人事工作中的权力,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带领各级各部门领导在执行过程中彻底掌握和严格执行政治局的规定。(13)在此基础上,各级党委要制定干部,特别是政治局、书记处、党委管理的干部,的年度选拔、接收、规划、培训、轮岗、晋升、任命、奖励和纪律计划及监督方案。
当前形势下,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在政治体制人事工作中对组织的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地址,以便每个公民都能及时向该机构和地址举报和提供人事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信息。在接收和综合信息后,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提交处理(如有)。
由于人民群众的反馈,一些党委接受了并撤回了部分不符合标准和程序的官员的任命和晋升决定,这得到了民意的认同和支持。为了更好地把控人事工作中的权力,有必要研究组织和个人在直接向党委推荐不德不才、违法、应当受到党和国家纪律处分的人员晋升和任命时应承担的责任规定。

在一些地方,晋升和任命亲属、朋友、同事和“裙带关系者”干部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危害极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地方党委和领导机关的信任度;同时,直接影响到各机关单位干部的心理和工作热情……因此,凡是党委、职能机关和人民群众在人事工作中做好监督和权力控制的地方,都有利于政治稳定、组织内部团结一致、党与人民的关系日益紧密牢固。
(1)胡志明:《全集》,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5卷,第309页。
(2)胡志明:《全集》,同上,第5卷,第313页
(3)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文件,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21年,第二卷,第242页
(4)关于决议:政治局于2004年11月30日通过了第42-NQ/TW号决议,题为《关于推进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时期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规划》;2016年10月30日,中共十二届中央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第04-NQ/TW号决议,题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整顿,防止和遏制党内政治思想、伦理、生活方式的堕落以及“自我进化”和“自我改造”的表现》;2018年5月19日,中共十二届中央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26-NQ/TW号决议,题为《关于重点建设各级,特别是战略级的,具备足够素质、能力和声望,胜任各项任务的干部队伍》。
关于规章制度:政治局于2013年11月8日颁布了第211-QD/TW号条例《关于对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的干部党员进行监督》,其中第七条规定监督党和国家关于组织工作、干部以及党员、干部和公务员不得从事的事项的规定执行情况;政治局于2014年10月8日颁布了第262-QD/TW号条例《关于对党、国家、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中的党委领导成员和领导干部进行信任投票》;政治局于2017年6月1日颁布了第86-QD/TW号条例《关于党内监督》。 2017年10月7日政治局第98-QD/TW号条例《关于干部轮换》;2018年3月8日政治局第132-QD/TW号条例《关于对政治体制中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年度素质审查、评估和分类》;2018年8月28日政治局第07-QD/TW号条例《关于对违反党组织的党组织进行纪律处分》,其中第二条规定了组织工作、干部和党员中的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3日书记处第99-QD/TW号决定《关于向中央直属党委和党组织继续发挥人民在防止和遏制党内退化、“自我进化”和“自我改造”斗争中的作用的指导方针》;2018年10月2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08-QDi/TW号条例《关于首先要以身作则,为干部和党员树立榜样的责任,特别是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2019年2月25日政治局第179-QD/TW号条例《关于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 2019年9月23日政治局第205-QD/TW号条例《关于控制干部工作中的权力,打击买卖职位和权力的做法》;2020年1月2日政治局第214-QD/TW号条例《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的干部职称标准和评价准则框架》;2021年11月3日政治局第41-QD/TW号条例《关于干部免职和辞职》;2021年12月27日政治局第50-QD/TW号条例《关于干部规划》; 2021年7月2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2-QD/TW号条例《关于对党进行检查、监督和纪律执行》;2022年8月18日政治局第80-QD/TW号条例《关于干部管理权力下放和干部候选人任命和推荐》;2023年10月4日政治局第124-QD/TW号条例《关于对政治体制中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年度素质审查、评估和分类》。
(5)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文件,同上,第二卷,第325页
(6)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文件,同上,第二卷,第239页
(7)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文件,同上,第二卷,第240页
(8)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文件,同上,第1卷,第192页
(9)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文件,同上,第二卷,第242页
(10)胡志明:《全集》,同上,第5卷,第321页。
(11)胡志明:《全集》,同上,第5卷,第314页
(12)胡志明:《全集》,同上,第5卷,第123页。
(13)例如:政治局2019年9月23日第205-QD/TW号条例《关于控制人事工作中的权力,打击买卖职位和权力的做法》;政治局2017年6月1日第86-QD/TW号条例《关于党内监督》;政治局2013年11月8日第211-QD/TW号条例《关于监督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的干部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