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党的干部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党的干部工作取得了诸多创新,各方面都取得了十分重要的成果,满足了新形势下的要求和革命任务。然而,干部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解决措施也比较滞后。今后一个时期,为了建设和整顿廉洁坚强的党政体系,必须继续注重研究,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党委、领导集体和广大群众的作用和责任。
胡志明关于党的干部工作的思想
我党和敬爱的胡志明主席特别重视干部工作。他曾说过:“干部是一切工作的根本”。(1),“工作的成功或失败取决于员工的好坏”(2)2018年5月19日,越共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NQ/TW号决议《关于集中建设一支素质、能力和威信足以胜任任务的各级干部队伍,特别是战略级干部队伍》,明确提出以下观点:干部是革命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干部工作是党建和政治体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战略级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必须经常、认真、科学、严密、有效地开展。越共十三大文件继续强调:“集中建设一支各级干部队伍,特别是战略级和领导岗位上的干部队伍”。(3)。

近期,我们党和国家出台了许多关于干部工作十分重要的文件。(4)由此,确保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决议和规定的传达和执行始终如一,从而使党的干部工作从中央到地方有纪律地开展。
党的干部队伍日益成熟,许多干部在领导、指导、管理和落实各级、各部门、各机关、各单位政治任务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以总书记为首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坚决指导落实历届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侦查、检察、审判、监察、审计等机关掌握了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参与干部素质能力考核、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方面作出了许多重要贡献,为增强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作出了贡献。
但现实中仍有一些干部素质能力有限,但为了谋求晋升,违反党和国家规定,谋取学位、谋划、提拔、任用。
一些有地位、有权力的官员,通过介绍、提拔、任用亲属、家人、“后院”等担任不符合标准的职务。
一些干部提拔任用后,素质、道德、作风迅速下降,贪污、腐败、浪费,造成财政和国家资产流失,受到党和国家的严厉纪律处分;其中,还有一些高级干部损害了人民对党、国家和政权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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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中存在上述局限性和消极方面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些党委、机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没有注重学习、借鉴和深入掌握党的决议、法规和国家有关干部工作的政策、法律等内容,没有转变每个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民理解和贯彻执行的意识。
周一,一些党委特别是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地方、各单位负责人在干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特别是不尊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的在干部规划、轮换、提拔任用等方面出现专制主义、独裁主义倾向。
周二,正确评价干部是一个非常困难的环节,但除了一般的干部标准外,对于各级、各行业党委、机关一把手的领导和管理干部,特别是各岗位的考核标准和评价标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周三,人民群众对政治体系中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十分关心,但目前还没有真正有效的机制让人民群众参与、向党和国家介绍和推荐真正有德有才的人才,也没有定期衡量人民群众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周四,虽然党内文件对干部工作中的权力制约、反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明确作出了规定,但很多职能部门履行得不错,一些地方执行不力,工作成效和效率不高。
星期五,干部工作十分重要,要通过具体人员来抓,但党和国家文件对组织和个人在人才引进、推荐、提名、使用等方面的权限和责任没有作出充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一些干部本来就不具备德才,却仍然被提拔任用,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和声誉。
继续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工作,需要研究一些问题,总结一些经验。
越共十三大决议强调:“加强党的建设和整顿,弘扬党的工人阶级性质,提高党的领导能力、执政能力和战斗力;全面建设廉洁强大的党政体系,建设精简高效运转的国家政权;精简队伍,提高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改组队伍;建设一支素质、能力、威望高,能胜任工作,贴近人民,亲近群众的干部、党员队伍,特别是战略级干部和领导队伍,是建设、发展和保卫祖国事业胜利的关键因素。”(5)需要在全党和政治系统广泛开展。

组织落实上述观点,需要同步采取多项措施。特别是干部工作需要注意研究总结以下几个问题的经验:
一是继续发挥人民当家作主作用,依靠人民建设好各级干部队伍,特别是战略层级干部和各级、各领域党委、机关一把手队伍。
党委要始终贯彻落实党的“人民是根本”的观点,肯定人民群众在国家发展战略、建国卫国全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和核心地位,贯彻“民知、民议、民做、民检、民监督、民受益”的方针,发扬人民当家作主、依靠人民建设干部队伍。
为人民群众积极有效地参与干部工作创造一切条件,必须建立专门的机制和文件,向党介绍和推荐真正有德有才的人才;对干部特别是战略级干部、各级党委和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不准做的事”和树立榜样的责任进行检查和监督。党和国家必须建立机制,保护人民群众举报和检举违反干部工作规定的干部;同时,严厉打击利用民主煽动、分裂民族大团结、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二是不断创新和精简党的政治体制,确保其有效运转,同时精简工资结构,完善薪酬政策,使干部能够更好地履行政治职责和任务。
党的十三大文件提出:“不断完善政治系统组织模式,更加明确政治系统各组织机构的职能任务和运行机制……”(6)、“推动实施与干部队伍、公务员队伍和公职人员按岗位、按职务分工调整相关的工资核算”(7)新时期,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为党和国家精简省、县两级组织机构和中间机构、各部委综合局、局、办、所等机构提供了有力支撑。
对于越南祖国阵线系统和社会政治组织而言,要加强在中央层面研究总结实践的干部队伍建设,既要向党提出建议,又要发挥核心作用,有效地动员、凝聚全国各组织、工会会员、协会会员;同时,建设一支强大的基层干部队伍,直接宣传、发挥核心作用,动员、凝聚、团结工会会员、协会会员,在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政策、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政治任务。
党委咨询机构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能力,为党委提供有效咨询服务;同时精简行政、服务人员队伍。在此基础上,及时完善相应的薪酬政策,让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安心工作。

三是继续做好员工考核评价工作。
考核干部从来都是件难事。有干部聪明伶俐,敢于为公思考、敢于为公行动,但在内部凝聚力不足的地方,尤其是领导干部本身不具备真正的德才,干部的能力很难得到充分发挥;反之,有的干部虽然工作环境很好,却不自觉地去努力实践,很难成长。其实,衡量人心是最难的,有些人嘴上说得好,做起来却不好,说一套做一套,说一套做一套……黎朝才子阮廌不禁感叹:鱼知水深,山有高低,云有厚薄,树有柔弱,风有轻柔,人心真是难测。
党的十三大文件明确提出:“把工作成效、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作为检验组织机构质量和干部党员素质的重要标准”。(8), “根据分配的职责和任务,对质量、效率和实际产品进行重要评估,并促进领导者的责任”(9)。
政治局已发布关于干部考核的文件,但仍需明确一些重要职位的考核标准,以增强这些干部对人民和国家的责任感。由于政治体系中的干部数量庞大、结构复杂,建议优先尽快规范以下职位的考核标准: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书记、省、市、区、乡、坊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这些职位每天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人民的合法权益打交道,因此受到人民的密切监督和评价。除了制定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外,还必须明确权利和责任,以便行业领导、党政领导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每年都要对全国官员、公务员、公职人员、行业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进行调查,对地方各阶层人民对各级领导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进行调查。上级党委评估后,要通过大众媒体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知晓。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有助于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干部选拔和选拔工作向好发展;同时,这也要求领导干部更加务实、有作为地选拔和引荐下属,防止官员跑位、权力过大、能力弱小的情况进入国家机关。
考核部长的标准要以指导和落实本部门国家管理职能任务的成效和效果,以本部门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和职工的满意度和信赖度,以全国人民的满意度为依据。
对地方党委、政府一把手同志的考核,主要看当地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比以前是否有所提高,年度和任期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高低。如果仅仅依靠党委的年终和任期总结表决,很难保证实质内容,因为有的地方认真对待,有的地方则流于形式。

客观评价“行业指挥员”和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是打造战略级干部队伍的基础……在任命干部担任国家重要职务之前,要对干部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的成果和实际表现进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那些德才不足以担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情况。
四是做好真才实学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
现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由政治局和书记处指导,严格按照规定,在新一届各级党代会选拔、任命和培养干部之前,为党委做好干部队伍建设储备工作,既严格又积极主动。然而,现行的规划模式仍然遗漏了一部分人才,因为它没有很好地发挥人民当家作主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我们认为,党委在制定干部选拔计划前,应向群众广泛宣传干部的宗旨、要求和标准,并建立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向党委推荐和引荐真正有德有才的人才。干部组织主管部门将在综合群众引荐和推荐结果的基础上,研究、考量并向党委提出选拔和决定的建议。为了打造一支更加高效的战略干部队伍,建议规划工作必须尽早从外部渠道建立干部来源。
比如,建立部长队伍,特别是在教育、卫生等特定领域,每届中央都要选拔能力突出、素质优良、社交灵活的年轻人,派到基层从事行业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通过在区、省两级的领导管理实践,对这些年轻人进行监督和考核,选出一到几位最有潜力、素质最优的人,先安排他们担任副部长一段时间,然后再担任部长。这样,两届之后,肯定能选出一批“老当益壮”、稳扎稳打的“行业长”。
关于干部的提拔任用,中央已有严格规定,但仍需继续推进干部机关的职责分工。干部的安排必须继续遵循敬爱的胡志明主席的指示:“只有了解干部,才能用好干部。”(10)“提拔干部,要看清楚这个人是否贴近群众,群众是否信任他、敬佩他,还要看他适合做什么工作。如果用人不当,干不成事。”(11)。
实践经验清楚地表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素质之一就是“有才能,能用人才”。胡志明主席对领导者和管理者作出了深刻的指示:“如果有用人的权利,就要用能干的人。不要因为亲戚朋友的关系,就把人拖到这个位置,拖到那个位置。不要因为害怕失去地位,就打压那些比我们更有才能的人。”(12)。

为了继续按照胡志明思想和中央委员会的规定做好干部的规划、提拔和任用工作,各干部组织主管机关要客观、有效地调查、评估干部的安排情况,如安排部门负责人,但这些干部还没有接受过该领域的培训;安排没有党建工作实际经验的干部,但被选入党委,然后被任命为党委书记;安排从未做过国家管理工作的干部,但被介绍选举为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安排一些企业总经理、经理,在被选入党委后,被任命为拥有许多党员的党委书记……
如果我们客观、严谨地考察和评估,领导干部在领导、指导和管理实践中的成果和成效,必将为党的干部工作提供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事实上,有些干部凭借向人民、向同志、向同事学习的经验,仍然能够迅速成长,出色地完成被赋予的任务。
五是进一步加强人事工作权力制约。
为有效管控干部工作权力,党委必须带领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深入学习领会、严格执行政治局的规定。(13)在此基础上,各级党委要制定干部特别是政治局、书记处、党委管理的干部的选拔、接收、培养、轮岗、提拔、任用、奖励、处分年度计划和监测计划。
当前形势下,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政治系统干部工作监督机构的作用。各级党委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地址,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及时向该机构和地址举报和提供干部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收集、汇总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处理。
根据群众反映,一些党委已接受并撤销了对一批不符合标准和程序的干部任用提拔决定,得到了社会舆论的一致认同和支持。为了更好地管控干部工作中的权力,有必要研究制定关于直接向党委推荐提拔任用不实之才、违法乱纪、应当受到党和国家纪律处分的干部时,组织和个人的职责规定。

一些地方存在着提拔任用亲属、朋友、同事、“亲信”干部的情况,但其危害性很大,降低了群众对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信任,同时直接影响机关、单位干部的心理和工作积极性……因此,凡是做好干部工作监督制约工作的党委、职能部门和群众,就有利于政治稳定、组织团结统一,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日益密切、巩固。
(1)《胡志明全集》,河内国家政治真理出版社,2011年,第5卷,第309页
(2)《胡志明全集》,上引,第5卷,第313页
(3)《越共十三大文件》,河内国家政治真理出版社,2021年,第2卷,第242页。
(4)决议方面:2004年11月30日政治局颁发第42-NQ/TW号决议,题为“关于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时期领导干部队伍建设”;2016年10月30日越共十二届四中全会颁发第04-NQ/TW号决议,题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防止和遏制党内政治思想、道德、作风的腐化堕落和“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现象”;2018年5月19日越共十二届七中全会颁发第26-NQ/TW号决议,题为“关于着力建设一支素质、能力、威信足以胜任各项任务的各级干部队伍,特别是战略级干部队伍”。
规章方面:2013年11月8日政治局颁布第211-QD/TW号条例《关于对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监督》,其中第七条规定监督党和国家关于组织工作、干部以及党员、干部和公务员不得做的事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2014年10月8日政治局颁布第262-QD/TW号条例《关于对党委领导成员和党、国家、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领导干部的信任投票》;2017年6月1日政治局颁布第86-QD/TW号条例《关于党内监督》; 2017年10月7日政治局第98-QD/TW号条例《关于干部轮换》;2018年3月8日政治局第132-QD/TW号条例《关于政治系统集体和个人素质年度审查、评估和分类》;2018年8月28日政治局第07-QD/TW号条例《关于对违反党组织纪律处分》,其中第二条规定了组织工作、干部和党员中的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3日中央书记处第99-QD/TW号决定,“关于向各中央党委和直属党组织颁布关于继续发挥人民群众在防止和遏制党内腐化、“自我演变”和“自我转化”的斗争中的作用的指导方针”;2018年10月2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08-QDi/TW号条例,“关于对干部和党员,首先是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树立榜样的责任”;2019年2月25日中央政治局第179-QD/TW号条例,“关于干部工作检查监督制度”; 2019 年 9 月 23 日政治局第 205-QD/TW 号条例,“关于在干部工作中控制权力,反对买卖职位和权力的行为”;2020 年 1 月 2 日政治局第 214-QD/TW 号条例,“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的干部职称标准和考核标准的框架”;2021 年 11 月 3 日政治局第 41-QD/TW 号条例,“关于干部的免职和辞职”;2021 年 12 月 27 日政治局第 50-QD/TW 号条例,“关于干部规划”; 2021年7月2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2-QD/TW号条例,“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执行”;2022年8月18日政治局第80-QD/TW号条例,“关于干部管理权力下放和干部任用、介绍候选人”;2023年10月4日政治局第124-QD/TW号条例,“关于政治系统集体和个人素质年度审查、评估和分类”。
(5)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上引书,第二卷,第325页。
(6)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上引书,第二卷,第239页。
(7)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上引书,第二卷,第240页。
(8)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上引书,第1卷,第192页。
(9)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上引书,第二卷,第242页。
(10)《胡志明全集》,上引,第5卷,第321页
(11)《胡志明全集》,上引,第5卷,第314页
(12)《胡志明全集》,上引,第5卷,第123页
(13)如:2019年9月23日政治局第205-QD/TW号条例《关于加强干部工作权力和反对买卖职位和权力的行为》;2017年6月1日政治局第86-QD/TW号条例《关于党内监督》;2013年11月8日政治局第211-QD/TW号条例《关于对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