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偷鸡被判9个月非监禁改造
(Baonghean.vn)——1 月 23 日下午,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氏心(1966 年出生,居住于乂安省杜良县琉山乡)因侵占他人犯罪所得财产罪一案进行刑事开庭审理和上诉审理。
据记录,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4日期间,黎文胜及其同伙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总价值超过4200万越南盾。谭女士曾四次从黎文胜及其同伙手中购买鸡。有一次,谭女士明知鸡是黎文胜及其同伙偷的,但仍以300万越南盾的价格买下鸡出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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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氏心(Tran Thi Tam)的上诉审判。图片:Khanh An |
2017年8月17日,多良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收受他人犯罪所得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三个月。谭某随后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缓刑。在二审法院,谭某陈述了自身困难的情况,其丈夫患有脑溢血并瘫痪,子女尚年幼,且谭某是家中主要经济支柱,请求减轻处罚。
上诉小组认为,允许被告在地方一级接受非监禁性改造的处罚已经足够严厉。由于被告处境困难,收入不稳定,且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因此无需扣除其收入。
谭某本人无犯罪记录,但2015年7月28日,因买卖他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财产,谭某被吕山乡警察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诉庭经审理后,接受了被告人谭某的部分上诉请求,依法变更了一审判决,改变了对被告人的量刑,判处被告人谭某9个月非监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