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偷鸡被判9个月非监禁改造
(Baonghean.vn)——1月23日下午,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氏心(1966年出生,居住于乂安省杜良县琉山乡)因侵占他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罪一案进行刑事开庭审理和上诉审理。
据记录,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4日期间,黎文胜及其同伙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总价值超过4200万越南盾。谭女士曾四次从黎文胜及其同伙手中购买鸡。其中一次,谭女士明知鸡是黎文胜及其同伙偷的,但仍然以300万越南盾的价格买下鸡出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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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氏心(Tran Thi Tam)的上诉审判。图片:Khanh An |
2017年8月17日,德良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收受他人犯罪所得财物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三个月。谭某随后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缓刑。在二审法院,谭某陈述了自身困难情况,其丈夫脑溢血瘫痪,子女年幼,且谭某是家中主要经济支柱,请求减轻处罚。
上诉法院认为,允许被告在地方一级接受非监禁性改造的处罚已经足够严厉。由于被告生活困难,收入不稳定,且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因此无需扣除其收入。
谭某没有犯罪记录,但2015年7月28日,谭某因买卖他人通过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而被卢山公社警察局处以行政罚款。
上诉庭经审理后,部分接受了被告人谭某的上诉,改判一审判决,改变对被告人的量刑,判处被告人谭某9个月非监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