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贷款合同:别让鸡来追你

November 9, 2017 14:35

签订贷款合同以获得购房权的客户,往往是一些投资者,他们在项目尚未具备销售条件时,规避法律,将未来房屋出售。通过这种方式购房,买家将承担诸多风险。

来自 Project 34 Cau Dien 和 B5 Cau Dien 的故事

在为妻子生下第三个孩子做准备的同时,Tuan先生还在苦苦思索如何以贷款合同的形式收回近6年前在Cau Dien 34号项目(河内市南慈廉郡)购买的房屋的钱。

2011年,房地产市场再次火爆,对于Tuan先生和他的妻子来说,以每平方米不到1750万越南盾的价格购买一套三居室公寓几乎是梦想。于是,他们迅速与投资者签订了贷款合同,获得了购房权,完全没有考虑该项目的法律问题。

除了段先生,还有数百名客户也以贷款合同的形式购买了该项目的房屋。出价较低的客户贡献了公寓总价值的30%,出价较高的客户则贡献了公寓总价值的70%。此外,许多客户在从二级投资者或通过楼面回购时,不得不在没有收据的情况下支付差额。

然而,很多客户在签订贷款合同后才发现,项目只存在于图纸和3D模型上,并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投资者的身份也模糊不清。

因此,不少客户找到融资单位,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贷款。然而,6年来,他们多次到融资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却迟迟未还贷款,而项目至今仍是一片空地,只有几根地基桩,杂草丛生,丝毫没有开工的迹象。

Mua nhà theo hình thức hợp đồng vay vốn, góp vốn có rất nhiều rủi ro.
通过贷款或者出资合同买房存在很多风险。

在多次尝试取回资金未果后,客户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他们介入调查投资者的违规行为。然而,迄今为止,此案仍未得到解决。

“起诉投资者追回款项的方案是可行的,但律师建议,纠纷解决过程往往冗长,结果难以预测,而我们也厌倦了在诉讼过程中奔波。因此,我还是希望能和平解决问题,拿回钱,而不是互相拖着打官司。”段先生说道。

与此同时,在B5 Cau Dien项目中,超过700名客户也以出资合同、贷款合同和存款合同等形式支付了购买该项目房屋的费用。然而,8年后,该项目仍未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实施。

在近期审理的B5项目侵占财产案中,合议庭裁定客户与项目投资财团一方房屋集团之间的交易无效,双方应相互返还各自所得。客户甚至要求按照签署的协议获得利息的请求也被法院驳回,法院裁定不存在计算利息的依据,因为这是一项非法交易。

因此,一旦项目重启,之前的房主没有资格要求房建集团退还房屋。同时,目前要从这些房主那里收回钱款也并非易事。

武玉芝律师表示,要取回款项,每个客户都必须提出执行申请。即使判决书载明客户有权取回款项,但如果客户没有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机构也不会受理。此外,是否具备执行资格还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如果经核实,被执行人已无资产,则不符合执行条件。

许多人仍然自愿购买“风险”

不仅34号Cau Dien项目和B5号Cau Dien项目,许多其他客户也因为贷款合同而同时“陷入”AZ Lam Vien、AZ Van Canh、99 Tran Binh等项目。

有了这样的教训,随着市场陷入低迷,一度市场上几乎“清空”了以贷款合同、出资等形式出现的融资项目。然而,最近随着房地产市场复苏,这种形式又重新出现。

不久前,《房地产投资报》热线接到读者C(来自清化省)的求助电话,他是一名客户,准备在Dai Mo项目(南慈廉县)购买一套公寓,并支付了定金。

根据这位客户的申请,由于需要购房自住,他来到了正在推广戴莫项目的交易大厅。在这里,经纪人建议他签署一份资金转账协议,内容是直接与投资者签订贷款合同,购买该项目的房屋。当C先生疑惑为什么是贷款合同,为什么没有圆形印章时……销售人员解释说:“这只是一个行政手续,支付30%的首付款后,就会有销售合同,直接与投资者签订。”

C先生不懂法律,相信了经纪人的建议,而且看到项目价格合理,于是同意签署了“转款协议”。然而,当他拿着贷款合同联系几家银行贷款买房时,却没有一家银行接受这种形式的合同放款。之后,C先生联系销售人员要求提取已支付的款项,但遭到了经纪人的拒绝。

C先生对经纪人的态度感到不满,于是聘请律师向有关部门和媒体提起诉讼。经过近6个月的抗争,售楼处最终同意退还C先生的房款。然而,据C先生介绍,在那个项目中,只有他一人要求退钱,其他很多客户仍然同意按照这种形式的贷款合同买房付钱。

胡志明市律师协会陈德芳律师表示,目前尚无法完全评估贷款合同反复出现的原因,以及购房者明知风险却仍同意以这种形式购房付款的原因。或许是因为,在房价上涨势头强劲的情况下,贷款合同下“开售”的项目价格通常低于一般水平,因此许多人接受以这种形式购房。

然而,低价也伴随着风险,如果项目未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投资者很容易将筹集到的资金挪作他用,风险也就随之而来。即使项目已经落地,风险仍然容易发生,因为贷款合同并非用于购房,投资者的责任并不明确。等到项目符合条件转为销售合同时,项目的很多设施、功能、区域等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Phuong律师认为,由于许多二级投资者的参与,贷款合同买卖房屋的形式得以复兴。这些人通过贷款合同购买房屋,以获得便宜的价格,然后将其转让给他人以获取差价,因此他们不太关注项目的后续发展。

据《投资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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