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盲和防止复读支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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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议会第十六届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第134/2014/NQ-HDND号决议)

解决:

第一条 监管范围及适用主体

1.调整范围:

该决议规定了支持动员15至60岁文盲和复读人员参加扫盲学习班活动的经费数额和在该省从事扫盲工作的人员的报酬。

2.适用科目:

本决议适用于省教育培训厅、教育培训部、乡、坊、镇、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教师以及参与全省扫盲和防止复读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支出内容、支出额度及资金来源1、动员学生上扫盲班、防止复读文盲的支持活动:

a. 为动员和鼓励15至60岁之间的文盲和复读生(以下简称学生)参加扫盲班并完成扫盲计划的人提供资金支持,费用为每名学生每计划5万越南盾。

b. 为扫盲班教师购买文具(教案本、钢笔、粉笔等)提供资金支持,支出标准:50,000 越南盾/班。

c. 购买扫盲班记录和出版物的费用(成绩单、成绩册、教科书、监测记录、统计表格),费用水平:100,000 越南盾/班。

2. 扫盲工作者的报酬:

a. 受益人数:

- 教育培训部:5人;

- 教育培训部(设有扫盲班、扫盲班和扫盲补习班的场所)每单位最多 2 人;

- 教育机构直接开设扫盲班,防止复读:1人;

- 公社、坊、镇(设有扫盲班、防止复读班和补扫盲班的场所):1 人/公社、坊、镇。

b. 薪资水平:

- 教育培训部、教育培训部:0.2 基本工资/人/月。

- 第三地区的公社、位于第三地区的教育机构:0.25 基本工资/人/月。

- 其余地区的公社、区、镇和教育机构:基本工资为每人每月 0.15。

c.受益期限:12个月/年。

三、实施资金来源:

国家教育培训目标计划的资金来源、省级教育培训部门年度预算拨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三条 实施

责成省人民委员会执行本决议。

第四条 生效

本决议已于2014年7月16日由第十六届省人民议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10天后生效。

省人民议会主席

陈红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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