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消除文盲和扫盲工作的支出水平
(省人民议会第十六届任期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第134/2014/NQ-HDND号决议)
解决:
第一条 监管范围和适用对象
1. 监管范围:
该决议规定了支持动员 15 至 60 岁文盲和再文盲参加扫盲课程的活动的支出水平,以及该省从事扫盲工作的人员的报酬水平。
2. 适用科目:
本决议适用于教育培训部官员、教育培训部、公社、区、镇、教育机构;以及该省参与扫盲和反扫盲工作的教师和人员。
第二条。支出内容、支出水平和资金来源 1. 支持动员学生参加扫盲课程和预防文盲再普及的活动:
a. 为动员和鼓励 15 至 60 岁文盲和再文盲(以下简称学生)参加扫盲班并完成扫盲计划的人员提供财政支持,费用为 50,000 越南盾/学生/计划。
b. 为扫盲班教师购买文具(教案本、笔、粉笔……)提供财政支持,支出水平:50,000越南盾/班。
c. 扫盲班购买文件和出版物的费用(成绩单、成绩册、教材、监测记录、统计表格),费用水平:100,000 越南盾/班。
2. 扫盲工作者的报酬:
a. 受益人数:
- 教育和培训部:5人;
- 教育和培训部(针对开设消除文盲、防止文盲再发病和完成扫盲课程的场所)最多 2 人/单位;
- 教育机构直接开设扫盲班,防止文盲再发现象:1 人;
- 公社、区、镇(对于设有消除文盲、防止文盲再发病和完成扫盲计划的课程的地方):1 人/公社、区、镇。
b. 薪酬水平:
- 教育和培训部,教育和培训部:0.2 基本工资/人/月。
- 第三区公社、位于第三区的教育机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 0.25。
- 其余地区的公社、区、镇和教育机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 0.15。
c. 福利期限:12 个月/年。
3. 实施资金来源:
国家教育和培训目标计划的资金来源、省级年度教育和培训部门预算拨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三条 实施
责成省人民委员会执行本决议。
第四条 生效
该决议于2014年7月16日由第十六届省人民议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10天后生效。
省人民议会主席
陈鸿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