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第42/2012/ND-CP号法令,对稻米生产地的预算支持水平
(乂安省第十六届人民议会第九次会议 2013 年 7 月 17 日第 88/2013/NQ-HDND 号决议)
第一条 监管范围及适用主体
1. 管制范围:本决议根据政府2012年5月11日第42/2012/ND-CP号关于水稻种植土地管理和使用的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规定对水稻生产地方的预算支持水平。
2.适用对象:水稻产地。
第二条 资助水平
1. 70%的预算用于支持水稻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资,优先投资于水渠和田间交通;
2. 将20%的预算用于支持农业推广活动;
3. 拿出10%的预算用于支持新的有效生产模式的开发和传播。
第三条 资金来源和支持方式
1.资金来源:2012—2015年预算稳定期内,中央预算对地方水稻生产预算进行定向追加支持。
2.支持方式:通过水稻种植地所在区、市、镇人民委员会的预算,对水稻生产地区进行支持。
第四条 实施:
责成省人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决议。
第五条 生效日期
本决议于2013年7月17日由乂安省第十六届人民议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10天后生效。
主席:陈鸿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