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调整的汽车和摩托车登记费

November 29, 2016 09:46

财政部刚刚发布了第229/2016/TT-BTC号通函,规范道路机动车登记和牌照发放费用的收费标准、征收、缴纳和管理。

据此,车辆登记费和牌照费分为三个不同等级:第一区包括河内和胡志明市;第二区包括中央直辖城市(河内和胡志明市除外)、省辖城市和城镇;第三区包括除上述第一区和第二区以外的地区。

» 验车时间缩短至约30分钟

» 建议缩短项目用地和公寓红皮书发放时间

biển số ô tô
汽车牌照

车辆登记及牌照发放费用如下:

单位:越南盾/次/车

TT号码

目标

区域

区域

区域

附有新车牌的登记证书

1

汽车;除不用于客运业务的乘用车外,须遵守本节第2点的规定

15万-50万

15万

15万

2

非用于客运业务的车辆

2,000,000-20,000,000

1,000,000

20万

3

半挂车、单独登记的拖车

10万

20万

10万

10万

4

摩托车(按登记费计算价格)

一个

价值 15,000,000 越南盾或以下

50万至100万

20万

5万

价值从 15,000,000 到 40,000,000 越南盾

1,000,000-2,000,000

40万

5万

c

价值超过40,000,000越南盾

2,000,000-4,000,000

80万

5万

残疾人专用三轮摩托车

5万

5万

5万

注册证书的签发和续期

1

发放和更换带有车牌的登记文件

一个

汽车(除不从事客运业务,从低税区开往高税区的乘用车外,但须遵守本条第4款第4.2点的规定)

15万

15万

15万

单独登记的半挂车、拖车

10万

10万

10万

c

摩托车(从低税区移至高税区的摩托车除外,但须遵守本条第4款第4.2点)

5万

5万

5万

2

发放和更换无牌照汽车和摩托车登记文件

3万

3万

3万

3

补发车牌

10万

10万

10万

发放临时登记和车牌(汽车和摩托车)

5万

5万

5万

现居住于某一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该地区相应的标准缴纳车辆登记费和牌照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其企业登记的总部地址缴纳。个人和个人应当按照其常住户口登记的地址缴纳。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 Khanh Linh/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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