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基本月薪将为130万越南盾。

April 27, 2017 06:56

根据政府刚刚颁布的第 47/2017/ND-CP 号法令,关于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和武装部队人员的基本工资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基本工资为每月 1,300,000 越南盾(而不是之前的每月 1,210,000 越南盾)。

本法令规定了中央、省、直辖市、区、镇、省会城市、直辖市、乡、坊、镇、特别行政经济单位和武装部队中,领取国家预算经费的党政机关、组织、公共服务单位、社会政治组织和协会的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薪金津贴领取者和雇员(统称薪金津贴领取者)的基本工资水平。

上述薪金和津贴的受益人包括:2008年《干部和公务员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中央至区级干部和公务员;2008年《干部和公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乡级干部和公务员;以及2010年《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共服务单位公务员。

该法令还规定,有权享受上述工资和津贴的人是根据政府 2004 年 12 月 14 日第 204/2004/ND-CP 号法令(关于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和武装部队的工资制度)规定的工资分类的劳动合同工作的人。

这些人员是根据政府2000年11月17日第68/2000/ND-CP号法令(关于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某些类型工作的合同制度)规定的在党、国家和社会政治组织的机关和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根据总理的决定,在公共服务单位主管机关批准的雇员人数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根据2010年4月21日政府​​第45/2010/ND-CP号法令(该法令规范了协会的组织、运作和管理),在接受国家预算资助的协会中,在人员配额范围内工作的人员;越南人民军的军官、职业军人、士官、士兵和工人、国防官员、合同工;越南人民公安的军官、领薪士官、士官、义务兵、警察和合同工;在密码组织工作的人员;在乡、村、居民团体中兼职工作的人员。

基本工资是计算工资表工资等级、津贴等级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人员实施其他制度的基础;是计算运营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基础;是计算根据基本工资等级享受的扣除额和制度的基础。

基本工资根据国家预算能力、消费价格指数和国家经济增长率进行调整。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和其他中央机关应当在国家预算预算范围内,努力增加收入来源,并将2016年未使用的薪酬改革资金(如有)用于平衡2017年调整基本工资水平的资源。

省和中央直辖市根据主管机关2017年对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的估算,将经常性支出(不包括工资、工资津贴、工资相关费用和人力费用)的10%用于节约开支;并根据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的规定,将部分留存收入用于节约开支。

此外,将使用比总理 2016 年预算增加的地方预算收入的 50%(不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彩票费);2016 年实施工资改革未使用的资金(如有)将被转移。

对于一些预算困难的地区,在实施上述规定后,仍然缺乏资源在 2017 年实施薪酬改革,中央预算将补充该地区的资金缺口,以实施薪酬改革。

该法令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据越南通讯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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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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