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基本工资为每月130万越南盾。
根据政府刚刚颁布的第47/2017/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和武装部队人员基本工资,自2017年7月1日起,基本工资为每月130万越南盾(原为每月121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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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规定了在中央、各省、直辖市、区、镇、省辖市和直辖市(区级)、乡、坊、镇(乡级)、特别行政经济单位和武装部队工作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资津贴领取者和雇员(统称工资津贴领取者)的基本工资水平。
上述工资、津贴的受益对象包括2008年《干部和公务员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中央至区级干部、公务员;2008年《干部和公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乡级干部、公务员;2010年《公务员法》规定的事业单位公务员。
该法令还规定,享受上述工资和津贴的人是按照政府2004年12月14日第204/2004/ND-CP号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武装部队工资制度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这些人是根据政府2000年11月17日第68/2000/ND-CP号关于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对部分工种实行合同制的规定,在党、国家机关、政治社会组织所属机关、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根据政府总理的决定,在公共服务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职工人数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按照政府2010年4月21日第45/2010/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协会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在接受国家预算资助的协会中按编制任职的人员;越南人民军军官、职业军人、士官、士兵和工人、国防公务人员、合同制工作人员;人民公安军官、领薪士官、士官、义务兵、警察工作人员和合同制工作人员;在重要机关任职的人员;在乡镇、村、居民小组兼职任职的人员。
基本工资是依据上述人员依法规定计算工资表工资水平、津贴水平和执行其他制度的依据;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工作费用和生活费用;依据基本工资水平计算享受的扣除项目和制度。
基本工资根据国家预算能力、消费者价格指数和国家经济增长率进行调整。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构及其他中央机构应在国家预算下达的范围内,努力拓展收入来源,并将2016年工资改革资金结转尚未使用的资金(如有)用于平衡2017年基本工资水平调整资金。
各省、直辖市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2017年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预算,使用经常性支出(不包括工资、工资津贴、与工资有关的费用和按制度规定的人力费用)的10%作为节余;按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制度,使用部分留成收入。
另外,使用总理下达的2016年预算增加的地方预算收入的50%(不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彩票费);2016年实施工资改革尚未使用的资金将予以转移(如有)。
对于一些预算困难的地方,在执行上述规定后,2017年仍缺乏资源实施工资改革,中央预算将补充地方实施的不足部分。
该法令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据Vietnamplus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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