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自行车、摩托车和汽车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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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议会第十六届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第126/2014/NQ-HDND号决议)

解决

第一条 监管范围及适用主体

1.调整范围:

该决议规定了乂安省自行车、摩托车和汽车的停车费。

2.适用科目:

a) 与本省自行车、摩托车及汽车停车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b) 需要保管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凡有车辆来我省机关、行政单位上班的单位和个人,免交车辆停车费。

第二条 费用标准

1、国家投资的停车场、车场:

a) 国家投资的停车场、公共车辆停车场的停车费(医院、学校停放的车辆除外):

对于医院和学校,收费为上述规定费用的50%。

d) 对于停车条件优良、服务要求高于一般停车条件(有坚固建筑物、有监控摄像头)的停车场和点以及游客经常需要长时间停车的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文化建筑内的停车场和点:同一时间段内,每种车型的最高收费不超过2倍。

2.停车场和非国家投资但投资项目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停车场:征收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5倍。

第三条 实施

责成乂安省人民委员会落实本决议。

第四条 生效

本决议由乂安省第十六届人民议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16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10天后生效;废除省人民议会2009年7月23日第266/2009/NQ-HDND号决议,该决议公布了乂安省自行车、摩托车和汽车停车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和缴纳制度。

乂安省人民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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