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摩托车道路使用费征收标准及减免率
(Baonghean)-(省人民议会第十六届第九次会议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通过的第 93/2013/NQ-HDND 号决议)。
第一条 监管范围及适用主体
1、调整范围:
本决议规定了全省摩托车(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摩托车)道路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和扣除标准。
2.适用科目:
a) 凡在省内拥有、使用或管理摩托车的组织和个人,均须缴纳费用;
b) 收取费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征收等级:
第三条 缴费率
1.各坊、镇人民委员会可按规定提取所收费用总额的8%,作为征收成本。
2.各乡人民委员会可按规定提取征收费用总额的15%,作为组织征收的费用。
3.其余征收金额(坊、镇92%,乡85%)由乡、坊、镇人民委员会缴纳至国库设立的乂安省公路养护基金账户。公路使用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施
责成省人民委员会执行本决议。
第五条 生效
本决议已于2013年7月17日由第十六届省人民议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10天后生效。
主席
陈红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