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共服务单位必须削减2-3%的支出。
财政部刚刚发布了第 47/2022/TT-BTC 号通函,指导制定 2023 年国家预算估算和 2023-2025 年三年国家预算估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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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事业单位经常性支出要减少2%-3%。 |
第47/2022/TT-BTC号通知明确规定了经常性支出预算的编制。据此,2023年公共服务单位国家预算运行支出预算的编制,以第19-NQ/TW号决议、第01/2021/UBTVQH15号决议和第60/2021/ND-CP号法令规定的公共服务单位创新目标为基础。其中:
不要制定定期的州预算支出估算来支持已从 2022 年或更早完成价格和费用路线图或预计将于 2023 年完成的公共职业服务。
各部委、中央机关部分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2023年国家预算支出预算时,将国家预算直接支持支出比2022年预算减少至少3%,并相应减少国家预算支付工资的岗位数量。
各部委、中央机构下属的、由国家预算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公共服务单位,除国家预算保证的基本和必要公共服务外,继续将国家预算直接支出比2022年预算减少至少2%。
经济活动支出
根据通知,公路使用费用于经济活动支出,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资金分配标准,交通运输部向地方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提出2023年国家预算概算和交通运输部2023-2025年三年国家预算-财政计划的同时报送财政部。
公安部根据2021年公安系统交通安全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情况,具体提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的分配比例(%)及定向追加资金的分配原则和标准(并附详细说明),汇总并向政府报送2023年国家预算概算、2023-2025年三年计划,并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
国家管理机关、党群组织运行费用明确:2023年安排岗位数(如有),尚未安排岗位的,对2022年底前未达到中央政治局第39-NQ/TW号决议目标的,继续减少岗位数;对已达到第39-NQ/TW号决议目标的,按2022年工资发放,其中明确2022年7月1日实际存在的岗位数,对尚未按照上述2023年工资发放目标招聘的岗位数。
同时,根据国家预算保障的基本工资149万越南盾/月(按12个月计算),按照规定制度确定工资基金、工资津贴和缴款:(一)根据2023年下达的工资总额确定工资基金(如果2023年未下达工资总额,则根据2022年下达的工资总额确定);(二)在需要继续精简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减少工资基金。
另外,本着勤俭高效的精神,说明2023年具体支出预算的依据(法律依据、支出内容、支出水平、其他相关内容)。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