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祖国阵线的监督和社会批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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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组织收集宪法修正案草案意见的指示,省监察委员会在组织向全体人员散发宪法修正案草案后,组织召开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1992年宪法草案的意见征集会议。在综合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Baonghean)-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组织收集宪法修正案草案意见的指示,省监察委员会在组织向全体人员散发宪法修正案草案后,组织召开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1992年宪法草案的意见征集会议。在综合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总的说来,本次宪法修正案草案确保了党在十一大纲领和文件中关于修改1992年宪法的观点的具体化。宪法草案修改补充的内容基本解决了在总结1992年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实践中的不足;同时,本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也确保并彻底把握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根本大法的长期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关于对宪法修正案草案各项内容的意见:

首先是结构、性质和内容:必须研究1946年宪法,以便正确实施它,并应按照1946年宪法的指导方针对其进行修改和发展。

在评论宪法草案第四条时,大多数代表同意继续肯定越南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越南劳动人民和全民族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以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思想基础,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

然而,必须明确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问题,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肯定党的领导是决定越南革命胜利的主导因素。党必须提高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组织能力,以便能够解决革命的实际问题。必须防范和打击干部和党员队伍的风险和腐败现象,必须在修改后的宪法中将党的领导作用制度化。此外,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改如下:“党必须紧密联系人民,服务人民,接受人民监督,对自己的政策和决定向人民负责。”

第九条规定了越南祖国阵线的监督与社会批评作用。虽然宪法草案和1992年宪法都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实际上,一些方面,特别是监督作用,制度化和机制化程度不足,尚未达到要求。在越南政治体系由我们党这一单一政治组织领导的条件下,宪法需要对监督与社会批评问题作出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只有在民主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加强人民之间的政治和精神共识。值得注意的是,第九条第三款并未准确反映越南祖国阵线的地位和作用,容易形成一种索取和给予的机制。

草案应在第六十条中补充规定,机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勤俭节约,防止和打击社会经济活动和国家管理中的浪费和腐败行为。另一方面,草案未能充分体现国会在制宪和立法中的最高地位,也未明确国会监督和指导政府活动的权力。


Hoang Danh Linh(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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