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接受电话举报?

美国俄罗斯 DNUM_BAZAEZCABI 10:41

(Baonghean.vn)——这是4月10日上午,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召开的《谴责法草案(修正案)》征求意见会上,众多代表提到并热烈讨论的内容之一。

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主持会议。图片:美娥

《谴责法》(修正案)共9章68条,比原《谴责法》增加1章18条。预计该草案将于即将召开的国会第五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该法的调整范围规定了:对各领域履行职责、公务和违反国家管理法律行为的检举和处理;对检举人的保护;管理检举工作的机关和组织的责任(检举时效;处理检举的权限;对检举人的保护)。

在讨论检举法修订草案相关内容时,检举的形式、检举人的保护办法等是不少代表提到的内容。

该省副总督察黎英山代表表示,规范检举形式应避免利用虚假检举,损害检举人的名誉和声誉。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当今信息技术爆炸的时代,其他便捷的检举形式不被接受。该代表强调,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接收检举的机关都必须直接与检举人沟通,并严格保密检举人的笔迹。

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代表阮同德赞同上述观点,并表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是一种新的表达方式。

Duc先生表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提出举报,本质上只是法律草案规定的两种举报方式(申请举报和直接举报)的不同表达方式。因此,无论采用何种举报方式,重要的是,主管机关在处理举报信息的初始阶段,必须明确识别举报人的姓名、地址(个人身份),举报内容必须有核实和结论的依据,以便有依据决定是否受理和解决举报。

Coi trọng việc lắng nghe, và giải quyết những kiến nghị của người dân. Ảnh tư liệu
重视倾听和解决群众建议。图:文件

与共识相反,省人民检察院代表潘贵香表示担心,通过电话提出的举报由于可行性和准确性较低,在接收和处理方面会面临困难。

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丁春贵代表也持相同观点。他分析称,扩大举报方式,有人担心会导致举报泛滥和无端滋生。该代表表示,口头举报可以视为直接举报,但通过电话向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举报也应予以考虑。虽然法律草案第19条第3款规定,通过电话举报时,受理人有义务予以指导,但即使有指导,通过电话举报也“可信度不高”。因此,近期应重点解决书面举报和直接举报的问题。

Làm tốt công tác hòa giải, giảm khiếu nại, tố cáo. Ảnh tư liệu
做好调解工作,减少投诉举报。图片:档案

会上,关于举报人保护中信访工作机构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协调关系,代表们表示,草案需要规定举报人保护的主体责任首先是信访工作机构,其次是协调机构的责任。

代表们还一致认为,草案没有规定检举权的诉讼时效,因为检举权的本质是个人向主管机关举报违法行为,帮助国家机关预防、制止和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因此,不可能强制每个人在决定行使检举权之前,必须确定诉讼时效是否有效。

关于举报人的保护,有代表建议,除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应有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保障举报人及其亲属、证人等的权利……

会议结束时,陈文茂同志代表省国会代表团对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表示肯定和高度评价。同时,省国会代表团将整理这些意见,并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和批准。

草案第十八条关于检举的形式为:检举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书面检举包括纸质件、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口头检举包括:检举人直接向主管机关、组织或者主管个人口头提出;通过电话向主管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提出检举。

草案还对接收检举的程序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具体而言,草案明确了各类检举的接收条件;规定了有权处理检举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向社会公开其办公地址、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号码,以便检举人将检举寄送至正确的地址(第十九条);规定了有权处理检举的机关有责任对受理检举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然后决定是否受理检举(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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