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接受电话举报?
(Baonghean.vn)——这是4月10日上午,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召开的《谴责法草案(修正案)》征求意见会上,众多代表提到并热烈讨论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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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主持会议。图片来源:美娥 |
《谴责法》(修正案)共9章68条,比原《谴责法》增加1章18条。预计该草案将于即将召开的国会第五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该法的调整范围规定了:对各领域履行职责、公务和违反国家管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举报;对检举人的保护;管理检举工作的机关和组织的责任(检举的时效;处理检举的权限;对检举人的保护)。
在讨论检举控告法修订草案相关内容时,检举控告的形式、保护检举人的办法等都是不少代表提到的内容。
该省副总督察黎英山代表表示,规范检举形式应避免利用虚假检举,损害检举人的名誉和声誉。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当今信息技术爆炸的时代,其他便捷的检举形式不被接受。该代表强调,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接收检举的机关都必须直接与检举人沟通,并严格保密检举人的笔迹。
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代表阮同德同意上述观点,并表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是一种新的表达方式。
Duc先生表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提出举报,本质上只是法律草案规定的两种举报方式(申请举报和直接举报)的不同表达方式。因此,无论采用何种举报方式,重要的是,主管机关在处理举报信息的初始阶段,必须明确举报人的姓名和地址(个人身份),举报内容必须有核实和结论的依据,以便有依据决定是否受理和解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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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倾听和解决群众诉求。图片来源:档案 |
与赞同意见相反,省人民检察院代表潘贵香表示担心,通过电话提出的举报由于可行性和准确性较低,在接收和处理方面会面临困难。
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丁春贵代表也持相同观点。他分析称,扩大举报方式,有人担心会导致举报泛滥和无端滋生。他表示,口头举报可以接受,但应考虑通过电话向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举报。虽然法律草案第19条第3款规定,通过电话举报,受理人有义务予以指导,但即使有指导,通过电话举报“可信度不高”。因此,近期应重点解决信函投诉和直接举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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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调解工作,减少投诉举报。图片集锦 |
会上,关于举报人保护工作中信访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关系,代表们表示,草案需要规定举报人保护的主要责任首先在于信访工作机构,其次才是协调部门的责任。
代表们还一致认为,草案没有规定检举的诉讼时效,因为检举的本质是个人向主管机关举报违法行为,协助国家机关预防、制止和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因此不可能强制每个人在决定行使检举权之前,必须确定诉讼时效是否仍然有效。
关于举报人的保护问题,有代表建议,除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应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保障举报人及其亲属、证人的权利……
会议结束时,陈文茂同志代表省国会代表团对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表示感谢和高度评价。同时,省国会代表团将汇总这些意见,并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和批准。
草案第十八条关于检举的形式为:检举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书面检举包括纸质件、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口头检举包括:检举人直接向主管机关、组织或者主管个人提出口头检举;通过电话向主管机关、组织、个人提出检举。
草案还对检举受理程序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具体包括:明确了各类检举受理条件;规定了负责处理检举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办公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电话、传真号码,以便检举人将检举寄送至正确地址(第十九条);规定了负责处理检举的机关应当对受理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决定是否受理检举(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