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立法”宪法第四条第二款?

February 28, 2013 15:21

(Baonghean)——我党的方针是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所有个人和组织,包括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在内的党员和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党主张权力必须受制于人,因此,使党的领导法制化,也是为了有效地具体化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宪法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二款的内容规定:“党紧密联系人民,服务人民,接受人民监督,对自己的决议向人民负责。”

在越南祖国阵线党章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会上,原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总书记黎光荣表示:“事实上,正如中央委员会第四号决议所指出的,党内仍然存在权力真空,权力监督不力,容易滥用职权。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第二款(第四条),这很有必要,但还不够,因为监督机制尚不明确。有必要建立法律框架,即制定一部党法。在现行党内机构中,设有许多检查和监督机构。然而,在党的最高层,仍然存在权力真空,权力监督不力。那些拥有职位和权力的人可以利用这一漏洞,为个人目的、集团利益服务,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许多意见认为,必须制定一部关于党的领导的法律。如果仅仅说党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那就太不公平了。”喉舌。“这是命令,这是命令!”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原副主席黎传强调:“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制定党法的目的也是为了肯定党的领导地位,确保党的领导与法律相结合、与人民监督相结合的基础。现在正是制定和颁布党法的适当时机。”

制定党法的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据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委员阮德先生介绍,黎光道同志自担任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会主席以及担任越南祖国阵线主席期间就一直坚持建议制定这项法律。1993年,在起草政治局第07号决议时,党法问题也在政治局会议上提出,但此后由于种种原因,该法一直未能颁布。阮德先生认为,没有党法,就无法遏制党内蜕化腐败现象。这个问题自越共六大(1986年)以来就一直被提出,现在是下定决心贯彻落实的时候了!


石贵县(荣市)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是否应该“立法”宪法第四条第二款?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