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困境的银行将获得“特别贷款”来偿还储户
在国会通过修改和补充2010年《信贷机构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后,国家银行立即公布了规范特殊监管信贷机构专项贷款的通知草案。
新通函将取代规范信贷机构专项贷款的第 06/2012/TT-NHNN 号通函。
随着上述草案的公布,国家银行已迅速开始准备实施刚刚通过的新法律。
根据该草案,自国家银行对信贷机构实施特别管制之日起,再融资贷款的未偿本息将转为未偿专项贷款,其利率与再融资利率相同,期限与再融资贷款的剩余期限相同;该专项贷款的处理将按照国家银行信贷机构重组政策或经批准的信贷机构重组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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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机构只能使用专项贷款来支持流动性,以支付个人存款人的存款。 |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草案规定,信贷机构仅允许使用专项贷款来支持流动性,用于支付个人存款人的存款。
并且,信用机构不得使用国家银行的特别贷款来支付信用机构的相关人员;管理人员、创始股东;管理人员、经理、大股东、创始股东的相关人员。
根据草案规定,用于支持流动性的专项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但不得超过信贷机构的特殊控制期限。专项贷款期限为根据批准的重组计划实施重组计划。
草案规定,国家银行为支持信贷机构流动性而提供的特别贷款利率等于各期公布的再融资利率。
信贷机构逾期未偿还专项贷款本息,且未获得国家银行展期的,逾期本金利率为专项贷款合同规定贷款利率的150%,逾期利息利率为专项贷款合同规定贷款利率的50%。
信用机构依主管机关核准之信用机构重整计划实施重整计划之特别贷款利率。
特别贷款利息之减免,依主管机关核准之信贷机构重组计划办理。
据《越南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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