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文化体育观光部召开会议,修改“禁止”美女拍摄裸照的通告。

June 8, 2016 16:32

王维边副部长将与相关单位开会讨论修改2016年3月15日颁布的第01/2016/TT-BVHTTDL号通知。

本通知是关于实施第 15/2016/ND-CP 号法令的详细说明,该法令修改并补充了第 79/2012/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规范了艺术表演、时装表演;选美和模特比赛;音乐、舞蹈和戏剧音像制品的流通和交易,自 2016 年 5 月 15 日起生效。

其中,01号通函第三条规定:演艺人员、时装表演人员、选美比赛获奖者、模特不得“拍摄或录制未着装的个人图像,或者使用冒犯性的服装或化妆,并在电信网络上有意或无意地传播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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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号通函禁止模特和选美皇后拍摄裸照。照片中是艺术家Thai Phien的《春天与青春》一书。

这些内容引起了众多摄影师以及美女、模特……的反应和担忧,尤其是“禁止”拍摄“裸照”的规定……

因此,王维边副部长将召开会议,听取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对01号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填补法律漏洞。

* 回顾上述01号文第三条原文:

第三条 表演艺术家、时装表演者、选美比赛获奖者、模特等行为,不得进行表演、传播、流通(第15/2016/ND-CP号法令第1条第2款规定)

1、演艺人员、时装表演人员、选美、模特比赛获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a) 拍摄或录制未穿衣服、穿着冒犯性服装或化着冒犯性妆容的个人图像,并有意或无意地在电信网络上传播或传播;

b) 对违反政府2012年10月5日第79/2012/ND-CP号法令第6条规定的集体或个人表演进行拍照、录音或录像,并有意或无意地在电信网络上传播或传播;

c)做出不符合越南价值观、社会道德、风俗、文化传统等的行为或言论,违反法律规定,并在媒体或社会上有意或无意地传播,造成不良后果。

2.根据文化体育旅游部2013年12月24日第15/2013/TT-BVHTTDL号通函规定成立的评估委员会,负责对表演者、时装表演者、选美比赛获胜者和模特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作出结论和评估,并向主管部门建议依法实施制裁。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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