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未配备灭火器车辆活动启动第一天
在对未配备灭火器车辆进行处罚的第一天,有关部门已部署在高速公路部分停车位进行检查和警告。
2016年1月6日上午,公安部消防救援司贯彻落实公安部第57号《关于道路机动车辆消防灭火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自即日起施行。
警方检查了消防设备,并向4座以上轿车和运输易燃物品、危险品等火灾爆炸危险性较高的车辆驾驶员进行了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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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6日起,4至9座的乘用车必须配备以下类型的灭火器:4公斤以下的干粉灭火器、5升以下的泡沫灭火器、5升以下的含灭火剂的水基灭火器或4公斤以下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
此前,公安部也曾发布通知,要求道路行驶的四座及以上机动车、挂车、半挂车、汽车、拖拉机牵引的载客车辆、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以及列入应当配备消防灭火设备的车辆名单中的货物,应当配备消防灭火设备。
根据消防灭火设备清单,4座及以上轿车必须配备4公斤以下干粉灭火器或5升以下泡沫灭火器或5升以下装有灭火添加剂的水箱,或4公斤以下二氧化碳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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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上午,消防救援支队开展车辆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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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宣传和提醒人们要按规定配备齐全的防火、灭火设备。 |
处理将依据政府第167/2013号法令,对安全、秩序、社会安全和消防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具体而言,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30万越南盾至50万越南盾的罚款:提供不充分或不一致的消防设备,未按规定为机动车辆提供通用消防设备。
据VTC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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